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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涡阳县工业园区
释义

基本概况

涡阳县工业园区位于安徽省西北部亳州市涡阳县,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成立于2006年,已建成面积8.2平方公里,2010年实现工业增加值6亿元。工业区分ab两区,工业园区A区北区的煤化工工业园区和南区B区的综合工业园区。

涡阳工业园区A区:圣母路以北的北片区依托煤炭资源优势,积极发展煤化工及其相关产业,规划用地面积为349.90公顷;圣母路以南的南片区由于靠近生活居住区,主要是发展“煤炭循环经济园”、工业煤化工配套延伸的清洁型工业,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为193.17公顷。

涡阳工业园区B区:位于道行路以西、淮中大道以南将军大道以北区域,以机械工业、食品、轻纺以及生态

发展行业

园区包括A、B两区(其中A区位于涡北,B区位于城西),A区主要发展煤炭、煤电、煤化工产业,B区主要发展机械加工、轻工产业、高新技术及劳动密集型产业。

产业集群

形成了以年产20万吨乙二醇项目等为代表的煤化工产业

以榴园水泥、方荣钢构等为代表的建材产业

以华华印业等为代表的印刷产业

以财富集团、英杰精工机械、涡阳远东化机、运通汽配等为代表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业

以皖美服饰、盛丰鞋业等为代表的鞋服加工业

国特农业食品等为代表的食品加工业

以启航矿山机械等为代表的机械制造业

招商引资与进出口贸易

截至2010年底,共引进内资项目42个,其中亿元以上的项目有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榴园水泥、香港财富集团、华华印务等,投资商主要来自北京、河南、江苏、浙江等地。

截至2010年底,共引进外资项目3个,分别是财富康达、国特食品、天运木业,投资商来自德国、日本、韩国。

2010年主要出口企业有天运木业制品和国特农业食品,主要出口商品为脱水蔬菜.

政策法规

涡阳县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

涡政〔2010〕46号

为加强涡阳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和服务管理,着力打造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平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园条件

第一条凡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定,鼓励科技型、密集型、创汇型,规模大、效益好的项目入园。

第二条园区发展规划由县园区管委会会同县建委负责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安徽涡阳工业园区A区(即涡北新区)主导产业为煤电、煤化工及相关产业;安徽涡阳工业园区B区(即城西小区)主导产业为机械加工、高新技术、劳资密集等产业。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的项目,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用比例等符合规定标准,可单独供地。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项目通过审查可入园单独供地,也可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农民工创业园。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各单位或个人引荐的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由县园区管委会负责接待或参与洽谈。双方根据项目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经济效益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洽谈,达成意向后由投资人填写项目入园审批表,并提出入园申请。

第五条投资方提供由发改部门核准备案的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县园区管委会初审。县园区管委会负责在三日内对具备入园条件的项目,拟定项目用地面积、位置,上报县项目入园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入园的项目,原则上与县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合同,重大项目可与县政府签订入园合同。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七条入园合同签订后,县国土部门及相关镇负责在七日内测量四至范围及土地面积,履行土地组卷报批程序。

第八条对入园企业的相关手续由县项目入园审批领导小组实行“一会制”办理,县发改委、建委、环保局、国土局、工商局、行政中心、质监局、房产局、卫生局、气象局、人防办、消防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相关工作,落实“超时默认制”,非特殊原因,原则上超过五个工作日没有审批意见的即视为同意。

第九条用地位置确定后,投资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用地界线图和建筑方案经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分局审查,并在“一会制”办理后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待土地挂牌出让后,投资人及时按指定的帐户缴纳有关税费,由园区管委会国土分局代办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经审批入园的项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后,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达1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达1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价格除去财政补贴外,以1万元/亩价格结算。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达1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价格除去财政补贴外,以2万元/亩价格结算。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可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农民工创业园。凡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高附加值的工业项目,可参照亿元以上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规模,自经营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4至第5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新办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自经营年度起,连续三年实际入库税收均达200万元以上,且亩均创税1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期间属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全免,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保费用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十五条凡入园企业由县政府发放投资绿卡,投资人可凭卡在子女入学、医保、车辆通行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入园项目的公司注册地、产品生产地、销售体现地等必须在涡阳县境内。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内容要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一致,厂区规划布局不能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县项目入园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八条县建委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园区管委会予以配合。凡违反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九条规定的,或不按审定的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入园项目必须按照审批后的规划总平面图、平面效果图、施工图及时开工;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工程进度进行建设。违反合同约定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或者经批准延期建设从批准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开工建设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项目开工后,无特殊情况下,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在10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项目在15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20个月内建成投产;否则,将不享受入园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投资人取得项目用地后不得变更项目内容、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如因政策或市场因素需要变更项目内容的,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由县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批准后方可变更;否则由政府依法收回该项目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一年度投资不能低于投资总额的50%。对于固定资产投入虽超过3000万元,但未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将根据实际投资额比例供地,原供地多余部分由政府依法收回。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后,由县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进行审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县监察局、审计局对评估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产一年的,责令整改,不再享受入园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停产二年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缴有关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时,项目用地如有建筑物、构筑物,县政府有权进行拍卖或转让变更,所得款项扣除应征收投资人的土地闲置费后,退还给投资人。

第二十五条各建设单位要明确专职统计人员,按月向县园区管委会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28日前,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

第六章 项目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园区内企业一切(除安全、环保外)检查、评比、收费等,须经县园区管委会同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入园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县园区管委会负责把各项手续的办理明确到各相关单位的全程代理员,实行项目包办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投资人将所需资料提交县园区管委会后,由县园区管委会会同招商主体单位全程代办项目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各相关部门的全程代理员负责按时限办理在本系统内的全程服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入园项目办理各项手续的收费采取“一费制”,费用由县园区管委会统一收取,各职能部门不再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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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