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文化空间 |
释义 | 涵义“文化空间”也称为“文化场所”(Culture Place),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主要用来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形态和样式。由于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用语,因此,文化空间的释义必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明确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等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二是文化空间。在该条例中,“文化空间”被指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条例的宗旨为:“宣布的目的在于奖励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优秀代表作品。这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场所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将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它总结并概括了此前有关传统民间创作和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研究成果,并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新的分类,这便是目前在各国广泛使用的五大类分类方法:一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该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概括了以上五个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和文化场所。”[2] 在这里,虽然“文化空间”作为一种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并没有出现在上面列出的五大类分类内容中,但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种名录中便有5种属于“文化空间”的现象,2003年和2005年公布的第二、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也有属于文化空间的项目,这表明“文化空间”在这里占有十分醒目、突出的地位。 2005年,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之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3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界定中明确列举了除与联合国公约中五大类外的第六类即“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把“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类别,并定义为“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3] [1] 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手册[S].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第218页 [2]郭玉成.《中国武术传播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第224页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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