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文化景观遗产 |
释义 | 概念文化景观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文化景观,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自然和人类的共同作品”。 是世界遗产中的一种类型。 文化景观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这样一来,世界遗产即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与文化复合遗产和文化景观。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 类型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类型: (1) 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概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2) 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就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地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3) 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此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评定标准文化景观的评定采用文化遗产的标准,同时参考自然遗产的标准。为区分和规范文化景观遗产、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的评选,《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对文化景观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文化景观“能够说明为人类社会在其自身制约下、在自然环境提供的条件下以及在内外社会经济文化力量的推动下发生的进化及时间的变迁。在选择时,必须同时以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和明确的地理文化区域内具有代表性为基础,使其能反映该区域本色的、独特的文化内涵。” 代表景观世界上的第一项文化景观遗产诞生于1992年,即新西兰的汤加里罗国家公园(Tongariro National Park)。此后,陆续评选出了一些文化景观遗产,但往往被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名单中。 截止2011年6月24日,中国世界文化景观遗产有3处,分别是:庐山(江西,1996.12)、五台山(山西,2009.6)、杭州西湖文化景观(2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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