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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文登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基础教育的顺利实施,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文登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市教育局和威海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初中及小学的学籍由学校和市教育局普教科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生和入学

第三条  高中招生实行“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的考试办法,依据招生计划,按“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高中学生使用全省统编学号。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制订招生政策和计划,市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分数线、统一录取”的取生原则和“划片招生,统一分配”的分生原则安排高中学生。音乐、美术特长生根据招生计划,按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四条  城区初中、小学招生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学生家庭住址,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近入学。小学学生家庭住址由所在学校、教育局普教科负责核实。升入小学一年级的适龄(6周岁)幼儿的家庭住址由所在幼儿园、教育局学前科和普教科共同负责审核。乡下进城、外地转入城区读书的初中学生、无园籍适龄幼儿的家庭住址由教育局普教科审核。乡镇初中、小学招生由乡镇中心校负责。

第五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不能如期报到,须由学生家长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请假。否则,对于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六条  开学后一个月内,各学校根据市教育局的统一要求给新生建立学籍。城区初中、小学以普教科下发分生名单为准建立学籍,农村初中、小学以实际招收学生为准建立学籍,学籍要以电子文稿和手写稿两种形式并存,其中电子文稿利用“A&D学籍管理系统”软件上传至普教科电子学籍总库,手写稿学籍初中和小学一式两份,高中一式三份,其中小学一份、初中一份、高中两份报普教科,学校留一份自用。审查合格后,建立正式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后,学籍档案由学校存档。

第七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以45人为宜,中学以50人为宜。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6人。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八条  文登市以外初中和小学学生转入本市的,由家长持学生户口簿、房权证、原所在学校的转出证明(加盖教育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章)、学生档案,到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开具转入证明,由转入校学籍管理员持上述所有材料,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办理学籍后,方可入学。未经普教科审批,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文登市以外的高中学生转入本市的,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到威海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否则不予接收。

第九条  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开具转出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义务教育阶段未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高中学生转往外地的,须持学生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申请表、学生档案、接收地学籍管理部门介绍信,到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到威海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  初中、小学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到招生区域外学校读书;城区初中、小学新生入学后半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家庭住址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要求转学的初中或小学学生,须持户口本、本人房产证、转出证明、接收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就读。

本市内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学。

农村初中、小学学生向市区转学或农村中小学之间转学的,须由家长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开具转出证明,并自行联系拟转学校,开具转入证明。转入校学籍管理员持户口本、房产证(转入城区的需有城区住房)、转出证明、转入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学。由市教育局注销原学籍,建立新学籍。未经转出学校和普教科审核合格,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二条  学生跨省、市及市(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户口薄、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原学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入学。

借读生收费标准,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借读生一般应回原学校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须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教育局普教科备案。

第十三条  初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其余年级考前一个月不办理转学或借读。

第十四条  境外学生入学,由学生家长持家长及学生的护照、房证或租房合同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转学手续,并根据威海市教育局《关于境外人员子女入我市涉外学校就读的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安排其到涉外学校入学,并建立境外学生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在一周内书面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伤病原因需要休学的(超过2个月),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药费单、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将上述材料一并报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出现擅自休学的,由学生所在学校与休学学生家长取得联系,讲明规定,如无特殊原因,劝其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普教科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九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故退学。对无故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学校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送子女复学。对高中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有医院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由学生父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准予退学。

第六章 升级、跳级和留级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批准,准许跳级。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跳级,学校应严格控制,并向市教育局普教科备案,由市教育局在原学籍管理表上核发新的学号并注册,原学号予以注销。跳级手续在新学年入学时办理。

第七章 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教育,经毕业考核,达到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高中毕业证书,必须经威海市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方为有效;初中毕业证书,必须经市教育局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第八章 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要为学生建立完善、规范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籍管理表、录取通知书、健康卡片、奖惩证明材料、体格检查表和其它学籍材料等组成。学校应配备专人,做好学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无效学籍者不得参加毕业会考和毕业升学考试。

任何学校不得招录无学籍档案的学生入学就读。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籍档案中。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有义务配合家庭和社会相关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条  对学生给予处分,由学校批准。对于高中学生处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须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籍档案;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岁以下,没有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持劳教、少管部门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原学校应予接收。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学籍管理员要如实上报学生学籍,学籍如有变动,学籍管理员需在两周内到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手续,凡有弄虚作假,瞒报学籍、私自招生、乱开转学证明、出据假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行为的,教育局将依据文教字[2006]67号文中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文登市普通中小学。

第三十五条 今后如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或本规定与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或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文登市教育局。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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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