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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温州市鹿城区服装协会
释义

机构简介

温州市鹿城区服装协会是在上级领导关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配合和鼎立支持下,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正式成立。

当时,全区已有服装企业400余家,与之配套的相关产业也相继壮大。鹿城服装界精英们高瞻远瞩,以高起点高标准的战略高度来确定企业的发展目标,使鹿城服装享誉国内外市场,倍受消费者的青睬。为进一步规范服装行业企业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鹿城区服装行业发展,鹿城区服装行业协会应运而生。它是鹿城区服装生产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群众性协调组织。协会成立克服了条块分割、企业分离、自成体系的弊病,有利于企业间的相互沟通、相互合作、推动我区服装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

温州市鹿城区服装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温州市鹿城区服装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以本地区、本行业服装生产、营销企业的法人代表和有关为服装企业服务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不分企业规模、不分所有制性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发挥同行优势,为振兴鹿城服装业做出贡献。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鹿城区经济贸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鹿城区民政局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1201室。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二)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行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三)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四)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优秀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议,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协定价格进行管理、协调、监督、指导,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七)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各类专业培训。组织本行业经营、生产、管理、技术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组织举办国内外服装专业性展览会和交易会,为推荐行业产品提供服务。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设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主营服装生产和经营相关的工商企业,经营稳定,信誉较好。”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各种服务优先权。

(三)享有本协会提供的技术资料、经济信息、撰写稿件,为行业之间起到交流作用。”

(四)提请本协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五)向本协会提出建议与批评;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维护本会信誉;

(二)向本协会提供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关心会务、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对会员单位或个人的表彰与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的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行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设立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制度:

担任过本协会会长或对行业做出贡献的副会长受聘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受聘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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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