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词曲著作权登记 |
释义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同时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一、词曲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意义(一)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所提供涉及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该条规定,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以将登记文件及相应的作品提供给法庭作为初步的权利证明;如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法院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 数字音乐时代到来后,词曲作者习惯将创作完成的歌曲发布到网上,通过网友的点击收听获得唱片公司或CP的关注。由于网络歌曲记载的作者信息和上传时间经常遭到篡改,因此纠纷发生后,作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和创作时间。但如果作者在创作完成后、歌曲上传前,及时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就可以解决该难题。 (二)有利于交易双方的审核成本 无论是唱片版权贸易还是数字音乐业务,被授权方总会要求授权方提供权利证明。如果授权方对该音乐作品作了著作权登记,则可以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便捷得进行版权交易。 二、词曲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地域及效力著作权登记的效力没有地域区别,在国内任何地域进行的著作权登记具有同等效力。但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因此,著作权登记的申请有地域限制,要根据著作权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申请。 三、词曲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撤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作品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当著作权人发现他人登记的作品侵犯自身著作权后,可向当地版权局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登记。 以《小河淌水》著作权登记撤销案为例,2000年7月13日,高梁向云南省版权局版权处提出申诉,对歌曲《小河淌水》音乐部分的著作权以及尹宜公对《小河淌水》的著作权登记提出异议,称《小河淌水》的音乐部分是根据其创作的歌曲《大田栽秧》的音乐记录下来的,申请云南省版权局对歌曲《小河淌水》音乐部分的著作权问题予以处理。 为了使《小河淌水》这样一部经典的音乐作品的各权利人能获得最大的保护,合理、合法地解决歌曲《小河淌水》的著作权权属纠纷,经过反复、慎重研究,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6条第2项“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的规定,云南省版权局决定撤销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的著作权登记。[1] 【节选自《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作者蒋凯 知识产权出版社 中国第一本覆盖整个音乐产业的法律书籍】 [1]云南省版权局.《小河淌水》被撤销著作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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