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潍坊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者申请国内外专利,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步伐,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设立潍坊市专利申请和实施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和实施的资金补助。 第二条 为加强专利申请和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利申请和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第五条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的;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且承诺在本市实施的; (三)到本市创业的留学人员以及本市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聘用的技术人员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承诺在本市实施的;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 第六条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的补助条件: (一)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属明确;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经过在我市地域内设立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代理机构代理; (四)申请国外发明专利,须获受理国受理专利申请的文件(经过PCT申请,须进入国家阶段),且在当地市场具有较好应用前景。 第七条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的最高补助标准为: (一)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项补助2500元; (二)申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补助500元; (三)申请外国发明专利的每项补助10000元。 第八条 专利权人申报专利申请补助资金,应当自授权公告日起8个月内提出。 第九条 申报专利申请专项资金,应当填写《潍坊市专利申请资金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并提交专利证书中所附的专利说明书第一页复印件,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潍坊市居住证明材料。上述申报材料经申请人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分别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于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各申报一次。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对上报材料审核后,据以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由县市区知识产权和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费用。 第三章 专利实施补助资金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条件: (一)专利实施补助资金的申请人为专利权人,并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实施项目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在本市首次实施并可预见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实施项目属于已经授予专利权且离期限届满日不低于5年的发明专利,或者属于已经授予专利权并经检索具备专利性且离期限届满日不低于5年的实用新型专利; (四)专利权权属明确,且无侵权纠纷。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获得“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以及本市专利试点企业的专利实施项目,可优先获得补助。 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实施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当填写《潍坊市专利实施资金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需提供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专利性检索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人在本市内实施该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利实施项目的初审,凡不符合《潍坊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述情况之一或不按第十二条要求上报有关资料既属不予支持,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逐项登记确认后,提交专利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工作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全市专利实施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经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后,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委员会专家提出的鉴定意见进行汇总,报领导审批后,联合下发文件,据此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各县市区财政和知识产权部门在收到专利实施专项资金计划后,及时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说明原因,通知申报人。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经费从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对经市级财政、知识产权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试点企业分别给予表彰。 第四章 专利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知识产权部门应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市财政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接受补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利申请和实施补助资金项目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开展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价,对经考核符合优秀专利项目和专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者、骗取补助资金者,一经发现,除追回补助款项外,还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并取消3年内申请补助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潍坊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潍财企[2007]138号)同进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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