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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潍坊市内部审计师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潍坊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Weifa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缩写为WFIIA。 本会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服务的社会性组织。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发挥本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协会基本职能是管理、服务、宣传、交流。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通过各种方法开展宣传,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积极开展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讨,扩大交流,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潍坊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Weifa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缩写为WFIIA。

第二条 本会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服务的社会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发挥本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管理、服务、宣传、交流。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通过各种方法开展宣传,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积极开展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讨,扩大交流,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五条 本会接受潍坊市审计局的领导和潍坊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山东省潍坊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联系实际,协助审计机关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推动实行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组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并进行注册管理;

(五)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七)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指导县、市、区内部审计师协会工作;

(八)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办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管理有关事宜;

(九)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省内和国内考察学习活动;

(十)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潍坊市审计局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会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 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县市区的内部审计师协会,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者;

2 在内部审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审计人员;

3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管理指导人员。

(三)特邀个人会员

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办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接受后续教育、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内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潍坊市审计局、潍坊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潍坊市审计局、潍坊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和全市各县、市、区内部审计师协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报本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事前经市审计局、民政局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故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终止动议须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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