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王斐然 |
释义 | 人物简介王斐然(1904—199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曾任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顾问;是新中国第一代著名司法专家,曾对市法学会的筹建和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他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就曾担任边区的司法领导干部,对解放区的民主主义法制建设起到开创性的作用。 北平解放后,于1949年至1955年期间先后担任北平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处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等重要职务。 1957年在“鸣放”期间因主张“审判独立”,“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法院党组定为右派。报告送到市委,第一书记彭真同志鉴于“北京党内真正懂法律的就只有王斐然”,第二书记刘仁也说:“王斐然是老实人,不是反党的。”但终被被划为右派分子,1979年起担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4年去世。 人物生平王斐然,1904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北阜平县广安村农民家庭。早年参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24年在北京中法大学加入中国共产党,投身于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来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司法工作。曾为边区法院制定了《破坏坚壁财物治罪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法规,有效地配合了对敌斗争。在边区的民事审判上,强调民事调解工作,并参加起草《双解办法》,由《晋察冀日报》社编印下发基层,从而在边区设调解处、在县、村设调解委员会,将大量民事纠纷解决于基层。这也为全国解放后的民事调解创造了实践经验。再有,在改造旧式的徒刑执行方式上,创造性地采用“劳动改造”方式。 例如,1949年在晋察冀边区各县开办了“自新学艺所”的劳动组织,将犯罪分子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在晋察冀边区高级法院担任院长时,坚决反对“乱世用重典”的提法,主张尊重人权,严格禁止任何人身侮辱。他又将这些经验总结成为《晋察冀边区的徒刑是怎样执行的》一文,于1946年发表在张家口出版的《北方文化》刊物上,为全国解放后司法战线上的劳改工作起了借鉴与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初期,北京市法学会成立时,王斐然作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为学会赢得市委、市政府的支持起到了重要联系与支撑的作用。他在百忙之中参加了市法学会许多重要的学术会议。 例如,1980年参加了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学习、讨论中央书记处对北京市城市建设的四条建议。他在会上作了重要的发言,对北京市法学研究如何服务于首都的形势任务起到了启迪作用;1982年4月5日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在京成立,王斐然作为北京市人大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第一副会长,到会并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重要讲话,要求刑法学研究会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更好地为四化服务;“八二宪法”草案公布后,他参与并主持了首都法学界举行的宪法修改草案座谈会,他认为这部宪法修改草案比“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要好,比起“五四宪法”有了很大发展,是建国以来已有的三部宪法的继续,是一部比较完善、比较成熟的宪法修改草案。 1982年10月,他应《法学杂志》编辑部的邀请,到会畅谈了党的十二大胜利闭幕和大会所制定的文件的光辉伟大。他还以北京市人大立法的体验,谆谆告诫北京市法学会的中青年法学家,让法学研究为地方立法服务,献言献策,参与地方立法。 他认为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地方性法规后,仍然会有许多比较原则的东西,那么,同级人民政府就应出台实施细则性质的政府规章,来完善地方立法。 他还说,立法应该紧跟形势,加快立法速度,看准了就不要瞻前顾后,不要总想等一切都成熟了再搞。当然,大的法律是不能轻易出台的,但是一般性的法律规则不能太拘谨,形势成熟到什么程度就立什么法,立了之后还可以根据形势需要随时加以修正。法与形势的关系,应该是势在前,而法在后,但法一经制定,必然要引导形势;参加市法学会召开新宪法颁布二周年座谈会,他在发言中强调,要在全国范围普遍提高法制观念。他指出,现在有些干部党纪观念强,而法制观念却很淡薄,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 法制宣传的形式不能只拘泥于教科书和通俗读物,还要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如用文艺宣传法制等。这些有关地方立法和普法的言论,不要说是改革开放之初,就是现在听起来仍然掷地有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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