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王毓磷 |
释义 | 王毓磷 1925年3月生,浙江安吉人。194O年7月—1945年7月就读于浙西二中,至1946年7月为本校第一届高中毕业生。1950年毕业于上海震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是解放后首批大专院校毕业生,经由华东教育部统一分配进入上海市人民法院。先后在上海市高、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二十多年。曾任调查员、执行员、审判员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在法院工作期间,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经办的民事、经济、执行案件,均经得起检查和时间的考验。多次得到院领导的表扬和当事人的称赞。在六七十年代,调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从事房产经济工作,担任生产计划科长、基建科长、建材厂长等。改革开放以后,悉心从事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研究,积极参与和帮助拟订各类房地产和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靠自己的专长与经验,草拟并协助制订《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上海市房屋拍卖办法》等。前几年,与房地产专业方面的资深人员编写了《房地产权益与纠纷》、《上海房屋纠纷仲裁一百例》等专著。这些书,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房地产与法律作了通俗、全面的介绍。对法律和房地产既有较丰富的专业实务经验,又能较好地加以结合研究,有房地产法方面的专长,是目前资历甚深的房地产法律事务所的特邀律师。他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级干部,兼任上海联合律师事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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