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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纯经济上损失
释义

纯粹经济损失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常见概念,英国法中称pure economic loss, 美国法上称 pecuniary loss(金钱上的损失),此外,它还可以称为 pure economic loss, purely or pure financial loss or harm, standalone economic loss or harm 等。德国法中也存在相应的概念“纯粹财产上损害”(reines Vermögenschaden)。

纯经济上损失的概念

1.《瑞典赔偿法》第2条:“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与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都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

纯经济上损失具有独立性,并不依附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李昊博士认为该条过分强调了纯经济上损失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它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之间的关联性,如雇员因人身受到伤害而无法工作给其雇主带来的经济损失亦是一种纯经济上损失,但这种纯经济上损失却和人身伤害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属于关联经济损失的一种,只是就雇主而言他并未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2.Alastair Mulis and Ken Oliphant: 纯经济上损失是一种并非因原告的(有形)财产受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如甲损坏了乙的汽车,汽车在修理期间所引起的营业利润损失即非纯经济上损失,而是一种附属于有形财产损害的继起性经济损失(consequential economic loss)。

3.D.F.Bias and B.S.Markesinis: 纯经济上损失在性质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或者金钱损失,即它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形)损害没有关系。

4.王泽鉴:“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部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 ;“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指其营业上损失非因权利被侵害而发生,例如捷运工程公司开掘地道,施工疏误,地层下陷,危及四周安全,致临近商店不能营业而受有损失。”后一种是针对电缆型案件。

5.潘维大: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非人身之损害,亦非财产遭受直接之侵害,而系指财产上所遭受的不利益。

6.李昊:纯经济上损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者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或者说,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权或物权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引起的。

纯经济上损失的特征

1.纯经济上损失是加诸于被害人整体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它所针对的不是被害人拥有的某个具体有形财产(或物)或其人身。

韩世远先生认为纯经济上损失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它可以以所谓的“差额说”(或“利益说”)来予以理解计算,即它可以根据被害人在加害原因发生前后的财产差额来予以计算,体现为被害人总体财产之变动,而与具体的物或人身损害无关。

2.纯经济上损失具有直接性,它是加害行为在受害人处所直接导致的后果,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物)遭受损害后间接引起的损失。考察二者间是否介入其它受损害的客体。这种纯经济上损失和加害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也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这里便涉及各国在该问题上的不同处理模式。

纯经济上损失的种类

1.直接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directly inflicted pure economic loss): 不实陈述、遗著案件;

2.并存性的纯经济上损失:常伴随着原告有形财产的损害而发生;

(1)继起性经济损失:因原告有形财产受损而引起的直接的或立即的经济损失;

(2)原告所遭受的间接的或非即刻的经济损失,但它并非是因原告的有形财产受损而引起的;

仅后一种构成纯经济上损失,常见为电缆案型。

英国著名案件 Spartan Steel & Alloy Ltd. v. Martin & Co. (contractors) Ltd.

3.关联经济损失(relational economic loss):被告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致使原告受有损失。常见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

4.瑕疵(缺陷)产品或建筑的减损价值(diminished value of defective product or building): 商品自爆案件、建筑师设计不当或建筑商施工不当造成原告所购房屋地基不稳以致墙体出现裂缝,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房屋价值减损或为修理房屋而支付的费用。此时,还可能牵涉到因过失未能合理检验出房屋缺陷的地方政府的责任问题。只是这种纯经济上损失究竟定性为经济损失还是有形财产损害尚存在争议。

5.第三方引起的经济损失(loss inflicted by a third party): 多发生在被告不作为(nonfeasance)的情况下,典型的例子如原告因信赖第三人向其所做的不实陈述而遭受损失,此时被告明知第三人存在欺诈而不向原告发出警告(有警告的义务)。此种情况并不能构成一种单独的纯经济上损失类型,它可能包括以上4种纯经济损失的任何一种。

纯经济上损失与所受损害、所失利益的关系

纯经济上损失与所受损害、所失利益之间为交叉关系。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直接引起的以金钱为表现形式的所受损害,如修理有瑕疵的产品而支出的费用属于纯经济损失的范畴;而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直接引起的所失利益,如违约责任中的所失利润、不实陈述造成的利润损失等亦属于纯经济上损失的范畴,但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又不限于上述纯经济上损失的情况。

纯经济上损失与履行利益、信赖利益之关系

1.王利明:所受损害(积极损害)是指既存利益的灭失。履行利益之损失应归于所失利益(消极损害)的范畴;信赖利益的损失多为既存利益之灭失,如因为履行一无效或后被撤销的契约而支出的费用,可归入所受损害之范畴,但也有一部份情况可归入所失利益的范畴,如相信一无效或后被撤销的契约有效、不能被撤销,而放弃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

2.李昊:因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多为违约行为或无效、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引起的,并未附随于有形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且以金钱为主要表现形式,可归入纯经济上损失之损失。

纯经济上损失与直接损害、间接损害之关系

1.三种观点:

(1)以损害和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区分标准:

直接损害:是指侵害行为所直接引起的损害;

间接损害:损害并非因侵害行为直接引起,而是介入其他因素造成的。

(2)以损害的标的作为区分标准;

直接损害:损害事故所直接损毁的标的所受之损害;其他之损害为间接损害。

(3)我国通说:直接损害、间接损害与积极损害、消极损害的概念等同。

2.李昊:直接损害、间接损害为损害分类体系中最为含混的一对范畴。李昊博士倾向于以因果关系作为直接损害、间接损害的区分标准。直接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directly inflicted pure economic loss)属直接损害,其他4种纯经济上损失是否皆属直接损害存在争议,各国在其赔偿问题上出现分歧,即对因果关系的直接性或间接性(proximity)考察成为这些经济上损失能否获得赔偿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纯经济上损失与反射损害、第三人损害之关系

1.反射损害: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被害人以外之人,因合同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被害人受损害之结果,间接牵连所遭受之损害。

第三人损害:第一顺位被害人通常并未受有损害,损害主要发生于第二顺位受害人身上。

2.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理论和“第三人损害清算”理论及美国U.C.C.中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便可适用于这种情形。

3.关联经济损失即为反射损害,遗嘱案型即为第三人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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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