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外资超国民待遇 |
释义 | 含义 : 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并且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大致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几个税(费)种。 “超国民待遇”的终结从12月1日开始,我国将对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标志着改革开放以来在华外资企业一直享有的税收“超国民待遇”宣告结束。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我国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设立的专项税收和政府性基金。这两个税费自1985年和1986年相继设立以来,一直仅对中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 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我国继统一内外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之后,打破内外资企业“税制有别”的最后一关。 1.“超国民待遇”终结的原因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而且目前,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2.“超国民待遇”终结的影响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不会明显增加外企税负。这两种税费属于附加税费,计税主体并非企业全部利润和收入,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对外资税收优惠的取消,是为了建立一个更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也有助于改善我国外商投资结构。 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大事记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适用我国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首次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1月1日,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此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合资企业为17%,而内资企业则为33%。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将依照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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