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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铜陵市环境保护局
释义

根据《铜陵市党政机构调整方案》(铜〔2008〕43号),设立铜陵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职责

增加辐射安全及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二)加强职责

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并监督执行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危险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四)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核查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与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环境信访和污染纠纷;组织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开展环保实用技术推广,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信息、安全保卫、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审核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指导环境教育、绿色创建活动;承担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科技监测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局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环保实用技术;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开展环境信息化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编制总量控制计划;监督管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组织拟订市规划、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并监督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指导。

负责直接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处理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运行中相关问题。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辐射安全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和规定,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县、区政府为主。

(二)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三)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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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