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铜陵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释义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1〕9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铜陵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轮换办法》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根据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或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报市政府确定。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按照地方储备粮规模,根据保管成本、财力状况和铜陵实际负责安排保管费、出入库费用和贷款利息。 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由农发行铜陵市分行负责足额安排。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采购,必须由市粮食、财政、农发行三部门联合委托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采购,存储企业按采购中标价和储备粮的数量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其购入的粮食质量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的新粮。 第二章 储备粮的储存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七条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规模及承储要求审定存储资格,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存储的地方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承储地方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科学保粮设施。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市对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动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确保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库存帐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地方储备粮(除流动储备外)要全部实行科学保粮,在正常保管期限内,确保粮食的质量不能发生“重度不宜存”现象; (六)按照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七)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地方储备贷款管理办法,地方储备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规模,按每年100元/吨标准,按季度将保管费拨付到储备粮存储企业,利息据实拨付。 第三章 储备粮的轮换第十一条 为确保地方储备粮质量完好,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粮食储存质量情况和年限安排轮换。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以经过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结果为依据,并将储存年限作为参考指标。根据我市储粮环境,地方储备粮储存年限的计算以收获(生产)为起始年份,原则上按照3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并执行均衡轮换制度。地方储备粮的具体轮出、轮入时间由市粮食、财政、农发行三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出,市粮食、财政、农发行三部门联合委托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拍卖,其粮食销售款应立即归还农发行贷款,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财政部门按20元/吨标准补贴粮食出库费用,由存储企业包干使用,损耗每周期(3年)按0.2%计算。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入,亦由市粮食、财政、农发行三部门联合委托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招标采购,质量必须达到中等及以上标准。其采购货款据实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财政部门按20元/吨标准补贴粮食入库费用,由存储企业包干使用。地方储备粮的轮出、轮入的架空期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五条 承储地方储备粮的粮食企业,是地方储备粮轮换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对轮换的数量、品种、质量及财政包干补贴后的盈亏负责任。 第十六条 轮换结束后,市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库存检查和轮换工作验收,并清算贷款和费用。 第四章 储备粮的动用第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铜陵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一旦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执行,并下达动用指令。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指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修定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