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
释义 | 桐府办发〔2010〕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 《桐梓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桐梓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在实施《桐梓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公务员(含退休人员)自付费用补助标准具体为:在职人员因病住院,按不同年龄段给予补助,45岁以下的职工,自付费用每年度超过800元的部分按30%补助;45岁及其以上的职工,自付费用每年度超过700元的部分按40%补助;退休人员因病住院,自付费用每年度超过600元的部分按50%补助。一年内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二)经医疗保险专家鉴定小组认定患高血压(二级)、冠心病、脑梗塞、脑溢血后遗症、癫痫、结核病(活动期)、糖尿病、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等疾病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特殊门诊购药证,患者凭证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疾病所需的“甲类目录药品”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50%。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八条 原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财政全额单位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筹措解决。自费和差额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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