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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释义

桐府办发〔20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梓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桐梓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遵府办发〔2009〕16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县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相协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

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适用范围

县内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四、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阶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公正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和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做到实体上的合法适当,而且要做到程序上的规范合理,真正做到行政处罚权力与部门利益脱钩,充分体现法律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三)公开性原则

行政处罚依据、程序要公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及标准要公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也要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教育为先、先教后罚。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不予重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主要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由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含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自由裁量幅度等)编制目录。

县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由具体执行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和编制目录。

(二)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在梳理行政处罚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行政、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要根据涉案标的、主观动机、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因素划分若干违法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和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3、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5、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执行整改要求,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7)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8)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10)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6、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引用。

7、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应当保持一致。

(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1、建立自由裁量说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都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2、建立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应经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该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负责人决定。

3、建立自由裁量集体研究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案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进行集体研究。

4、建立评议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评议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人员,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编制流程图

各执法主体要结合自身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单位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流程图。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及编制的流程图要制作上墙,并予以公示。

六、实施步骤

2010年1月15日前,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从事此项工作,并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对各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2010年1月30日前,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完成行政处罚依据的梳理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认定。

2010年2月25日前,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调查、检查、告知等执法程序和初审程序、听证程序、批准程序、批准权限),建立自由裁量说明制度、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自由裁量集体研究制度、评议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制度,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认定。

2010年3月1日起,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县政府信息中心网站上公布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定的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相关工作制度。

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新颁布由自己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在实施前将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细化,制定具体标准书面报县法制办审核、认定后公布实施。

由县监察局牵头,与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府信息中心配合共同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对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范自由裁量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2010年1月20日至3月20日前每10天要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一期工作简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2010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七、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桐梓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领导。

组 长: 冉贤俊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令狐绍辉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朝焱 县监察局局长

娄赢政 县外事侨务办主任、政府办副主任

游礼琳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 员: 申 剑 县公安局局长

李玉明 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周 兴 县财政局局长

胡世勇 县建设局局长

杜隆焰 县民政局局长

张大亮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刘 波 县安监局局长

李仁学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黄东升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李晓波 县司法局局长

李明德 县交通局局长

徐启书 县审计局局长

邓小林 县经贸局局长

张正荣 县水利局局长

陈守坤 县农业局局长

陈德俊 县人口计生局局长

聂开林 县林业局副局长

张中红 县卫生局副局长

令狐荣楷 县文广局局长

胡大强 县物价局局长

江旭东 县畜牧局局长

周红卫 县农机局局长

申 茜 县人劳社保局副局长

喻 刚 县地税局局长

冷 辉 县国税局局长

廖维全 县工商局局长

夏益岳 县质监局局长

蔡 毅 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李树乔 县教育局局长

张天才 县粮食局局长

王先华 县史志档案局局长

赵 孟 县气象局局长

胡大量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筑刚 县盐务支局局长

严谢峰 县统计局副局长

林 玲 县旅游局副局长

令狐飞 县政府法制办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政府法制办,游礼琳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司法局等单位抽调,办公室负责全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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