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
释义 | 桐府办发〔2007〕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梓县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桐梓县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着力解决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监察局、环保局、发改局、公安局、经贸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及依法行使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事业单位、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需由其他部门处理或者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移送有关部门。 (一)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贸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二)属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街头原煤散烧的,或者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在城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等环境违法行为,应向城管执法部门移送。 (三)属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等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等环境违法行为,应向公安部门移送。 (四)企业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需要进行强制断电、停水的由县人民政府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 (五)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六)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七)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有关机关移送案件,移送机关应事先通报接受移送机关,且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移送函,并将有关材料、证据一并移送。 第四条 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在收到移送案件后出具接受回执,并在案件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反馈移送部门。决定不予接受移送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回移送机关。 第五条 移送机关和接受移送机关因案件的移送产生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明确。 第六条 接受移送案件机关应在案件办结后,在形成查处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并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第七条 移送案件结案后,移送案件机关和接受移送案件机关应分别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接受部门在对受理的移送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及时与移送部门互通有关情况,对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对接受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查处,造成工作失误并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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