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铁路债券拒兑事件 |
释义 | 事由山东人刘平、靳庆华、靳福东共持有铁道部199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计300余万元,多次申请兑付均未果。而当事人手中这些债券已经被鉴定为“真实、合法”,并且没有“适用时效”,没有何时到期不能兑换的限制。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对此回应,该批债券经检验确为199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但早已兑付完毕,因为当时相关工作人员的疏漏,未对该批债券做“作废”处理。目前北京铁路公安局已立案进行调查,“但肯定不会再兑付这些债券”。 鉴定债券的印制方为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2009年7月3日,其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经我公司技术人员鉴定,上述票面基本情况符合原样,防伪技术符合原样,票面本身应为我公司印制。《鉴定报告》还注明,该批次债券由“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洪泉同志和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王梦遥同志共同送鉴的靳庆华持有的债券”。 兑付鉴定完毕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与靳庆华签订购买合同,以50320元购买本批次债券(本金37000元,利息1332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3330元。合同注明为“购买”而不是“兑付”,并且在购买合同里明确写道:中信建投是基于和铁道部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意收购乙方(靳庆华)持有的标的债券。 第一批债券得到兑付后,靳庆华与铁道部取得联系,希望继续兑付接近30万元的债券却遭拒,洪泉表示此前靳庆华已经兑付的债券其实为“二次兑付,按说属于不正当所得”。 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经办洪泉表示,当靳庆华要求兑换30万元债券时,他们觉得“有问题”遂报警,北京铁路局也立案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表明,这批债券已经兑付过,尽管从票面上看没有做“作废”处理。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有当年给华夏证券的划款记录,也有原华夏证券的证人证言表明该批次证券被兑付过。“是因为当时工作人员的疏漏,导致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华夏证券为什么倒闭?就是因为他们管理问题很大”。 身在山东的靳庆华在2010年开始接受警方的调查。2010年6月24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对其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京铁公刑(2010)4号:我局正在侦查诈骗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靳庆华取保候审,理由一栏为空白。期限从2010年6月24日到2011年6月24日。同时,北京铁路公安局将其所有债券进行扣押。2011年6月24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靳庆华说,这一年中北京警方并未找过其进行调查,只是在临近解除取保候审时让他到北京一趟。取保候审期间,他曾多次催要被扣押债券,未获回应。 同时被调查的还有刘平,因为靳庆华的债券来自于刘平。其时,他的手上有相同的铁路债券近200万元。据他所知,另有同乡持有债券亦在100万元以上。 警方调查了这批债券的来源,据刘平介绍,他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关心股票等有价债券,他最多时持有199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300多万元,均为日常购买所得。此前,他曾游走各地搜集毛主席纪念章,顺带购买这些债券,“它们制作精美,跟股票一样可以获得收益,我一直在购买。” 警方最后以诈骗案立案,认为刘平与靳庆华涉嫌合伙诈骗。刘平手中的铁路债券被北京铁路公安局扣押。这期间,除了偶尔接受询问,刘平并未像靳庆华一样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以及“期满”后,靳庆华均多次向警方讨要扣押物。刘平也多次向北京铁路公安局讨要扣押物,原本在山东的刘平甚至跑到北京打零工度日,同时每天到北京铁路局讨“说法”。警方一直未给予回复。其间,刘平与靳庆华被告知,如果要取得扣押物,必须让警方对债券进行“打孔、剪角”等“作废处理”,遭到二人拒绝。 11月17日,警方归还了扣押的债券,根据刘平与靳庆华的表述,警方认定这批债券的来源合法。但要求二人写下笔录,要求二人自己收藏或赠与这批债券,但不许再兑付,“如果要转让给他人,要告诉别人这批债券已经兑付过了,不能再兑付”。“告诉别人兑付过了,谁还会买?”刘平说,最终他们还是在笔录上签字,完整地拿回了这批债券。 根据媒体报道,此前南昌市也曾出现类似于刘平等人的情况。当市民拿铁路债券到银行兑付时,遭遇兑付难题。该市民被银行告知,到期以后的兑现期内购买人没来兑现,要到证券公司去兑付。此时华厦证券倒闭,业务被中兴建投接管。现在华夏证券和中兴建投互相推诿,都不肯背这个券权,才使得债券一直得不到兑付。 最新的数据显示,自1995年以来,以铁道部为发行主体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已连续发行30期,截至2011年11月8日新发债券300亿元前,总计发行4287亿元,其中完成兑付为157亿元。 维权拿回债券后,刘平等人即聘请律师,要状告铁道部,拿回自己的财富。 担任刘平等人代理律师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航远,他表示,铁道部关于已经兑换过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债券持有人在市场上购买的铁路债券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作为购买人,只要在债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方面尽到注意义务就行了。也就是说,只要买的债券不是伪造的,不是非法发行的,发行人就应当承担发行章程中约定的兑付义务”杨航远说,购买者购买债券时,是基于对铁道部的信任,基于铁道部的信誉,才购买的。如果是铁道部自身或者其代理机构存在管理瑕疵,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只能有铁道部或其代理人承担,而不应当让善意第三人、债券合法持有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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