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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元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
释义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中小学招生范围由教育局在本区域内确定,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中学招生坚持就近与随机派位相结合的原则。

中小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本校招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中学新生持学籍卡)最迟在开学一周内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学籍卡由教育局设计印刷,学籍卡上填写学生姓名、毕业学校、初中就读学校等内容,盖公章后,六月下旬将卡发给相应小学。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教育局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送子女入学。

第三条 学生的学号实行全区统一编码。编排规则是由六部分代码共13位数字组成,具体构成如下:一位为学段代码(1为小学,2为初中),二三位为年度代码,四至七位为市区代码(0201),八九位为学校代码(师专附中56,泰山中学部36,马家河中学53,群丰中学52,景炎中学57,北师大附中中学部69,泰山小学部01,大坪逸夫小学02,滨江小学03,白鹤小学04,天台小学05,连喜坪小学06,殷家洲小学07,新塘小学08,长岭中心校09,王家坪中心校10,太阳宫艺术学校11,北师大附中小学部12)十至十三位为学生代码。

学生的学号一经确定就不得被别的学生代替。学生转学,学号必须由教育主管部门编排。

第四条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当地派出所证明,于每年的3月份到教育局办理更名手续。

第五条 新生注册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中旬。各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0人。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

第七条 转学时必须开具全区统一规格的接受证和转学证,不得以便条形式开具转学证明,转学时应写清学生的学号,同时转学证明应签署经办人姓名。转入学生的学号,由教育局在办理转学手续时确定,学校不得自编学号。任何学校开出的转学证必须真实有效,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如开具虚假接受证明的学校,接受的这些虚假学生将作为该学校的应在校学生,成绩统计分析时作辍学处理,同时公布弄虚作假的学校及其经办人的姓名。

转学的程序是:(1)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写出书面申请;(2)转入学校开出接收证;(3)凭接收证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到转出地教育局签署意见;(4)凭转学证再到转入地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学校不得拒收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接收转学学生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九条 办理转学手续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和放学前两周内办理,学期中途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在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休学,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起点。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学期开学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但休学总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无特殊情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三、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十三条 中小学生原则上按规定逐年升级,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可允许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升级应在学年开学前进行。对因残疾随班就读的学生,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安排其到相应水平年级学习。其他学生不得留级。初中学校一律不招收复读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区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印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

第十五条 初中毕业证遗失,可补发初中毕业证明书,而不补办毕业证。申请补办初中毕业证明书的程序是:学生向毕业学校申请,然后到教育局办理。毕业证发放后,就不再因学生姓名的更改而补办毕业证和毕业证明书。

四、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教育目标、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综合素质评价要求全面考核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均按等第评定。

学期学业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并记入学籍档案。

五、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对各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以上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对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校纪校规,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注销。

第十九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被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初中适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初中适龄学生,应允许其复学和升学。

六、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和学校文档学籍档案,各学校应统一使用学籍管理系统软件。

学生学籍表、学籍花名册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学籍表、体格检查表、体质健康检测表。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籍花名册、在校生分班名册、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年度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年度学生人数统计表、学生异动情况证明材料。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二十一条 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休、复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教育局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局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

天元区教育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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