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与清政府缔结之条约。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二十二日清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李鸿章与刚果全权大臣余式尔在天津签订。共二条。规定:中国与各国所订条约规定之人身、财产与审案之权,刚果亦得享有;中国民人可随意迁往刚果,买卖动产、不动产,经营工商业,均得享受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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