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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释义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4、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讨论、决定天津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6、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7、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0、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决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天津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

1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法院副院长、审判人员及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人员的职务;

1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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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