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传媒接近权 |
释义 | “接近权”或者“受众传媒接近权”(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是指“大众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皆应有接近、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自由。 受众传媒接近权的定义”这一理论的首倡者美国学者巴隆认为一般社会成员可以也应该利用传播媒介阐述主张、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权利,同时,这项权利也赋予了传媒应该向受众开放的义务和责任。“为确保大众的言论自由,也必须由宪法确认大众‘接近’媒介的权利”。这个新的权利概念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并在西方国家产生了普遍的社会影响。 受众传媒接近权的正式提出1967年,美国学者J·A·巴隆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首次提出了“媒介接近权”的概念。1973年,他又出版了《为了谁的出版自由---论媒介接近权》一书,对这个权利概念进行了系统论述。巴隆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出版自由”所保护的是作为一般社会成员的受众的权利,而不是传媒企业的私有财产权;在传播媒介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广大受众越来越被排斥在大众传播媒介之外的今天,已经到了“必须把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归还给它的真正拥有者---读者、视听众”的时候了。 受众传媒接近权的产生背景从理论背景上来看,“受众接近权”无疑是在反对媒介私化,媒介应该是一种社会公器,也是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所言是一般社会成员的“受众”权利,与现状应该是截然不同的。媒介接近权的概念,反映了资本主义媒介制度下社会成员的表现自由或者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媒介的私人占有制之间的巨大矛盾。似乎媒介私有化成为一种既定的制度一样对受众的“传播权、知晓权、接近权”等权利进行了体制化维模。“接近权”让人们趋于认清现实中的私有传媒方式和自我在这个方式中应有的地位和权利,让原有的“理想化言论自由”的观念趋于冷静思考,唤起人们对媒介权利分配的认识,也企图削弱体现在媒介上过于浓重的权利色彩。与上述中提到的矛盾相对应的就是说,虽然美国等国的宪法规定了社会成员拥有表现自由或者言论自由,然而在现实中,能够有效地实现这些权利的重要手段---大众传播媒介却作为私有企业控制在所有者手中;由于私有财产权的排他性,这种私有媒介制度所保障的仅仅是所有者权利,而不是一般社会成员的权利。这个矛盾,如果说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尚能由于许多中小媒介的存在而得到缓和,那么在进入垄断阶段后,传媒越来越大型化和独占化、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大资本手中的状况下,矛盾的激化便是在所难免的。媒介接近权的概念,正是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 受众传媒接近权的理论意义媒介接近权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传媒必须向受众开放。从传播学角度,受众接近权的强调意义深远。一是将人自身权利因如传播学当中,体现一种文化进入大融合、大别类时期的人文主义原则,做到了传播以人为主体为点向整个传播过程扩散,似的传播过程人性化。二是利于提高传播效率,多加强了反馈这一环节,提高了传者与受众之间的信息互动,使传播者的传播更好地满足需要,更充分地被接受。要建立畅通的反馈渠道,就必须保证受众的媒介接近权,使受众可以对媒介的报道进行纠正或补充。三是推动媒介环境的自我完善。传播理论中,在客观环境与人对客观环境认知之间,存在着一个信息环境,依靠大众传播媒介构造。这个是一个虚拟的环境,这样一个虚拟环境接近真实的程度要取决于传者的素质。而受众不为之被动接受,而是主动参与就能对传者素质提供有力约束。四是促进了信息在受众中的消化程度。只有信息被受众充分接触和认识,才能反馈于传者,而受众需要接近权的支持对信息进行深层而真实的了解,五是比较妥善地解决了信息源和传者之间的关系。受众接近权的出现为信息赢得了一定的主动性和独立性,使得信息源受传播者选择权支配的悖论有所改善。 受众传媒接近权的社会影响从社会发展角度,受众接近权则成为实现现在民主制度的重要途径。“这个权利概念提出已经有近四十年历史,它虽然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至少在三个方面已经产生了普遍的影响。第一个方面是“反论权”,即社会成员或群众在受到传媒攻击或歪曲性报道之际,有权要求传媒刊登或播出声明,对此,美国联邦法院已有支持反论权的判例。再如,曾几何时的港台一些媒体及报刊对演艺圈内艺人的娱乐报道发展至偷拍、捏造事实、刻意制造负面新闻等,给艺人个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艺人们对此利用媒介进行了抨击和谴责。第二个方面是“意见广告”。为了争取受众的好感和信任,目前很多印刷媒介已经能够在不同程度上以收费的形式接受读者要求刊登的意见广告。第三个方面体现在多频道有线电视领域,一些国家基于媒介接近权原理,在发放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许可证之际,规定了必须开设允许受众自主参与的“开放频道”的附加条件,这些措施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是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我国受众媒介接近权状况我国的传媒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原理上来说是不存在受众媒介接近权问题的。不过,伴随着近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大众传媒也逐渐具有了经营试题的性质,有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当传媒的自身利益与受众利益发生冲突之际,如何自觉地尊重、维护和保障受众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的传媒活动中也是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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