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蓝印户口学生在我市入学就读及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通知 |
释义 | 津教委中 〔2009〕6号 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局、企业办学单位,各直属中学: 根据天津市蓝印户口政策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现将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初高中就读及参加本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是国家级普通高中新课程试验区,实行高考自主命题。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需在报考前三年的10月1日以前取得本市蓝印户口,并取得本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学籍校就读三年,持有本市高中毕业证书;其他条件符合国家和本市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蓝印户口学生,由外省市转入本市中学就读,执行《天津市初中学籍管理规定》。 三、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对蓝印户口学生的统筹安置,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初、高中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 四、各区县在安置蓝印户口学生的工作中,要坚持量力原则,从整体把握本区县的教育资源,充分考虑学校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要遵循教育规律,确保师生安全,提高教学质量,各区县蓝印户口学生安置情况须在市教委中学处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时2005年1月19日颁布的《关于蓝印户口考生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通知》(津教委中[2005]6号)文件废止。 二OO九年三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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