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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河东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办法
释义

河东政办发〔2009〕53号

关于转发区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河东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事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联合拟定的《河东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天津市河东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26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阶段,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起实施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我区公务员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和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人均基本工资额度确定,标准为年人均31923元。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要与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相结合,两项制度要相互衔接并相互匹配。区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我区统一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提高至该标准,高于该标准的改按该标准执行。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由区财政按月拨款,统一发放。

(三)改革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制度。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制度,由财政拨款和学校收费制度改为全部由财政拨款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一律不得提高绩效工资标准,不得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内容

(一)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主要体现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正高级教师与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8: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与员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5: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管理人员五级职员与十级职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5: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工勤人员技师与初级工、普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3: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津贴标准见附表一至附表四)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数和区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核定。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成果奖等项目。其中班主任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年级组长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教研组长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备课组长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超课时津贴,标准为每课时10元。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分为国家级成果奖、省部级成果奖、区级成果奖和校级成果奖四个等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按教师获奖的不同等级,根据河东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目标管理奖根据月、学期、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级进行奖励。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区教育局按照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65倍统一提取并制定考核办法,对校长进行考核,根据学校规模和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

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保留物价补贴、回民补贴、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住房补贴和国家规定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我市规定的其它津贴补贴项目并入绩效工资。区教育局和学校等自定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按义务教育学校同职务(等级)在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2%核定。(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见附表五至附表八)

规范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保留物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补贴、住房补贴、归侨津贴、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退休教师奖励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单独享受的退休费补贴补助。我市规定的其他补贴补助项目并入生活补贴。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等自定的补贴补助项目一律取消。

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完全中学和一贯制学校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以后,完全中学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入分配标准可参照本校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标准核定,所需经费由学校解决。对经费确实有困难的学校,由区财政适当补贴。

(四)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区教育局要依据《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指导意见》、《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实施办法,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加强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实行绩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原则。学校制定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加强财务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是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制度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收入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区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积极稳妥,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平稳实施。区教育局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认真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教育队伍安定。

(二)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区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紧密结合建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继续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新情况和新问题,严格把握政策原则和工作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制度平稳实施。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加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以及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01〕75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中审批、统一开户”等原则,学校开立银行账户和银行为学校开立账户,必须持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三部门的批件办理。

(五)严格清理小金库。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我市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学校“小金库”进行专项治理,对私设“小金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并纪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一律采用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各学校,由学校划入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具体办法参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原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1]317号)执行。

附件:

1.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津贴标准(表一至表四)

2.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五至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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