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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28日,是由我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在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质,接受市商务委员会和市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迄今,业经三次换届,截止2010年底拥有会员单位2000余家,占天津货代企业90%以上。

协会现设有秘书处、行业管理部、培训部、信息部、财务部,承办协会日常事务。

主要工作

一、沟通政府相关部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就国际货代企业在执行海关操作程序、申请报检资质、货代业差额上税,缴纳有关税费、规范国际货代业发票内容等实际问题,协会分别与天津海关、天津质检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等主管部门进行及时沟通,搭建平台,组织会员企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话,在政府主管部门支持下,有关实际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置,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加强自律。推进国际货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制定并深入推动《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规范》、《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诚信公约》落实。配合口岸大通关和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协会同天津海关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国际货代企业规范管理合作备忘录》,协会还向全行业发起《守法自律诚信经营》的倡议。

三、服务企业。

——协会领导经常深入企业调研,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解决企业运作中的难题,根据企业要求开展各项有意于企业发展的活动;

——促进企业经营合作,多次组织不同类型货代企业业务交流会;

——启动贯彻国际货运代理业五项国家标准工程,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对本协会启动贯标,对协会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工作给予了肯定;

——协会与天津海事法院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意见》。协会开展法律咨询日活动,每周一免费为企业提供现场咨询,并取得了实际成效;

——规范操作,规避风险,编印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操作提示》、《国际货代案例选编》;

——认真组织落实商务部年度业务备案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建立了符合本行业特点的网站,编印了《国际货代业文件汇编》,定期出版《天津国际货代通讯》和协会简报,每年印发一次《会员企业通讯录》等。

四、组织培训。作为国家商务部、中国货代协会确定的国际货代从业人员培训考试主办单位之一,从2002年至今仅在天津考区已举办九期资格考试,总报考人数5728名,取得合格证人数2275名。近年来本届协会还以多种形式,免费为会员企业多次组织业务技能、财税、风险防范、行业法律法规政策等项目的培训,16年来计有4000余名企业领导干部员工参加。

五、扩大交流。根据货代市场发展及需求,有重点有计划为会员企业搭建交流平台,16年来七次组织企业赴国外、境外进行商业考察,还多次组织推荐企业参加货代物流洽谈会、推介会、FIATA年会展示会等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英文译名:TIANJIN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简称TIF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登记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及与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关的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行业诚信公约和商业道德。

第四条 本协会旨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我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自律管理;依法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和行业利益;对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推动会员企业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自律管理;

<二>对国际货运代理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立法和政策提出建议;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四>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准则,抵制非法经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与合作,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促进与国际同行业接轨;

<六>负责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并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讲座,以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七>接受会员和客户业务投诉,督促协调有关会员妥善处理;

<八>经主管部门授权,进行年度业务备案、行业统计等工作;

<九>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是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须具有丰富的国际货运代理专业知识或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和影响的个人;

<三>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四>自愿加入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方针政策,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和支持协会的有关活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如实向协会提供企业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及相关证件;会员若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及相关证件,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具有行业代表性,按以下原则产生:

<一>按企业注册资本、成立年限和经营规模;

<二>按企业主营运输方式;

<三>按企业所有制性质;

<四>按企业类型(法人、非法人)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确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六>解散协会和终止本会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选举和罢免协会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驻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办公会,处理和决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二届。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协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高威信和组织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办公会决议,负责落实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八>政府资助。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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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