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传播制度 |
释义 | 传播制度也就是社会制度中对大众活动直接或间接地起着制约和控制作用的部分。引引传播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反映,其内容是十分复杂的,它体现了社会制度或制度性因素在各个方面对传播媒介活动的制约和影响。传播制度中既包括媒介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也包括媒介与社会群体以及广大受众的关系问题;既包括言论出版的自由与权利问题,也包括言论出版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问题。 名词释义传播制度就是社会制度中对大众传播活动直接或间接地起着制约和控制作用的部分,一定的社会制度对大众传播的控制体现着与之相一致的传播制度。 社会制度传播制度作为社会制度在大众传播领域的应用和反映,其内容十分繁杂,它体现了社会制度或制度性的因素在各个方面对传播媒介活动的影响和制约。传播制度研究既包括诸如媒介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种宏大的问题,也对一些较为微观的问题如媒介与社会群体以及广大受众的关系予以关注;既包括言论出版的自由与权利这种抽象的问题,也包括言论出版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具体的问题。因此,可以说传播制度对社会整个结构和所有关系的复杂性都有所体现。 种类世界两大传播制度应该就是资本主义的传播制度和社会主义传播制度。 1.资本主义的传播制度的主要理论有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和民主参与理论。 自由主义理论的主要原理原则包括:(1)任何人都拥有出版自由而不必经过政府当局的特别许可;(2)除人身攻击以外,报刊有权批评政府和官吏,这种批评是正当合法的;(3)新闻出版不应接受第三者的事先检查,出版内容不能受到任何强制;(4)在涉及观点、意见和信念的问题上,真理和“谬误”的传播必须同样得到保证。 现代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原理原则:(1)大众传播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而媒介机构必须对社会和公众承担和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2)媒介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应该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客观性、公正性等专业标准;(3)媒介必须在现存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约束,不能煽动社会犯罪,不能传播宗教或种族歧视的内容;(4)受众有权要求媒介从事高品位的传播活动,这种干预是正当的。 民主参与理论民主参与理论的主要观点有:(1)任何民众个人和弱小社会群体都拥有知晓权、传播权、对媒介的接近和使用权、接受媒介服务的权利;(2)媒介应主要为受众而存在,而不应主要为媒介组织、职业宣传家或广告赞助人而存在;(3)社会各群体、组织、社区都应该拥有自己的媒介;(4)与大规模的、单向的、垄断性的巨大媒介相比,小规模的、双向的、参与性的媒介更合乎社会理想。 民主参与理论的核心价值是多元性、小规模性、双向互动性、传播关系的横向性或平等性。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媒介规范理论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传播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则和规范:(1)传播媒介和传播资源是国家的公有财产,不允许私人占有;(2)传播媒介必须为工人阶级服务,必须接受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的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3)媒介必须按照马列主义原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来传播信息,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群众;(4)在服务于社会总体目标的同时,媒介应该满足广大群众的愿望与需求;(5)国家有权监督和管理出版物,取缔反社会的传播内容。 中国的传播制度及其基本规范中国的传播制度及其基本规范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中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2)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事业,必须坚持党性原则。(3)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执行报道新闻、传递信息、引导舆论、提供娱乐等多方面的社会职能。(4)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 影响传播媒介特别是大众媒介,因为拥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所以传播媒介的发展一直被纳入到一定的社会规范、制度中进行约束,由此形成不同的传播制度。施拉姆等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将传播制度划分为“极权主义、自由主义、社会责任、共产主义”四种,传播制度中一项核心内容就是政府与大众媒介的关系,不同的传播制度中,传播媒介与政府关系不同。 在古代以及近代时期,传播制度应属于极权主义范围,政府对传播媒介的发展采取的是干预主义的态度,政府与传播媒介是政治威权下绝对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古代中国民间“小报”屡遭朝廷查封、禁止,在近代印刷技术出现后,英国王室对印刷有“特许制度”,甚至通过“印花税”来控制印刷媒体的生存,擅自印刷报纸的行为会遭到残酷镇压。在极权主义传播制度中,传播媒介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媒介的存在与发展受到政府的严密干预,传播媒介是政府或执政者权力的附属物。 进入近现代社会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民主革命,确立了“出版自由”的理念,提出人人都有自由出版的权利,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大众媒介的自由发展背书,“政府不得制定法律,侵犯新闻自由”,总体来说,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西方各国无论信奉自由主义或者社会责任的传播制度,政府与大众传播媒介之间的关系,已不是如中世纪以及近代时期的威权严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大众媒介被广泛地看作是“第四种权力”,与政府公权力之间处于平衡状态,政府只能依法规范传播媒介的发展。政府的行为是规范性的,和法律约束下的。无论是1844年美国人莫尔斯发出世界上第一条电报,到后来广播、电视的出现,政府对不同时期的新媒介的出现和普及一直紧守约束,不进行干预,西方政府没有制订所谓的规划、计划来普及报纸、电讯社、广播电台、电视传播。 出版自由而社会主义的传播制度中对公民的出版自由也予以肯定,虽然大众传播媒介是属于国有,在国家对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完大规模建设后,政府与大众传播媒介的关系也处于稳定状态,即通过法律与行政管理,侧重媒介的政治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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