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地之中风水文化研究会 |
释义 | 研究会情况简介(本会全称 本会性质 本会宗旨 本会资质 本会地址) 研究会领导组成(特聘顾问 会 长 名誉会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副 秘 书 长) 研究会二级机构(培训中心主任 联 络 部主任 业 务 部主任)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研究会情况简介本会全称登封市风水文化研究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56247561-4) 本会性质登封市风水文化研究会由陈存乾、闫振华、王留国、王太云等人发起,广大易经、风水爱好者共同自愿组织的非盈利性群众组织,是市科协的基层学术性研究学会,是党和政府推进科学发展观的纽带,是指导和协调发展易学、风水研究的协会组织。 本会宗旨登封市风水文化研究会其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周易易学、风水学术和科学研究工作,大力推广科技成果,促使社会和谐、精神文明、政治经济繁荣昌盛。 本会资质登封市风水文化研究会主管单位是登封市科协,在市科协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登封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接受市科协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地址登封市风水文化研究会办公地点设在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山村三组。 研究会资质证书研究会领导组成特聘顾问李松坤 王耀先 孙顺来 段玉山 李德阳 会 长陈存乾 名誉会长李书祥 梁玉泉 王志舟 李振中 曹宗礼 张克亮 王三江 白居安 副 会 长常玉和 申天生 董建尧 王建勋 闫振华 王留国 李 合 张保长 任有才 张文博 范 洪 张会民 秘 书 长刘仓州(兼) 副 秘 书 长郑华英 吴根勤 研究会会长简介陈存乾(法号释延乾),男,汉族,高中文化,生于1949年,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海渚村人。生于书香门地,研易世家,本人高中程度,读过四书五经,善于预测,酷爱地理研究,有独到的寻龙点穴术。 本人在文革后期,得益于西岳华山出家修道高人孟老道长亲传,学得许多枕中之秘,使本人对祖国传统文化有更深刻的认识。 改革开放后,潜心九年禅修于嵩山少林寺,佛、易双修,开悟而明心见性,《中华世纪》、《中华星光》均有其传记。中华医学专家联合会聘为易、医专家。1993年被登封市易学研究会推选为副会长,现任天地之中风水文化研究会会长。 传承中华文明,造福人类社会是自己的行为准则,未愿天地和谐,人民幸福,祖国昌盛。 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建德 李发治 李洪升 李新甲 赵如一 崔东兴 陈冠卿 刘应通 薛 毛 陈春孩 王太云 李奎兴 王银生 李英伟 王万福 李海川 靳占现 张新贤 高天道 赵丙炎 张帅星 牛麦会 冯金星 郝孟杰 朱建军 孔祥志 冯敬培 赵明安 唐学义 王瑞鹏 梁书章 王天恩 李春彦 申建州 李金生 研究会理事成员陈存乾 王建勋 张建德 刘仓州 岳书建 秦福杰 杨海辰 刘书玲 杨进京 周培堂 贾林森 王大兰 李宏升 赵如一 王映茗 何玉梅 任有才 张文博 李法治 贾振彪 梁西坤 王会君 马自强 张玲锁 时永君 张新年 杨天中 李奎兴 杨长民 李麦章 李登九 卢丙坤 韩德新 高长林 唐学义 冯金星 高天道 高中森 王太云 吴根勤 吴春生 邓思宁 杨建甫 刘 祥 王军占 魏秀梅 何根顺 梁占国 曹顺兴 王中夫 李国振 李长喜 史明智 张德全 李会杰 王新杰 高 朋 耿仁贵 吴俊涛 薛发林 韩书彬 岳孟秋 盛德正 尚侯振 李金平 王书太 齐木三 研究会二级机构培训中心主任梁荣军 联 络 部主任崔光伟 业 务 部主任王太云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登封市风水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登封市风水文化研究会由陈存乾、闫振华、王留国、王太云等人发起,广大易经、风水爱好者共同自愿组织的非盈利性群众组织,是市科协的基层学术性研究学会,是党和政府推进科学发展观的纽带,是指导和协调发展易学、风水研究的协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登封市风水文化研究会其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周易易学、风水学术和科学研究工作,大力推广科技成果,促使社会和谐、精神文明、政治经济繁荣昌盛。 第四条 登封市风水文化研究会主管单位是登封市科协,在市科协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登封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接受市科协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登封市风水文化研究会办公地点设在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山村三组。 第二章 职业范围第六条 登封市风水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二)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国内外热爱风水文化和从事风水研究及应用的专家学者,共同对中华传统风水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整理、归纳原有的文献资料,从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充实和完善风水文化的内涵,提高风水学的科学价值。 (三)树立“风水学”乃传统科学的观念,摒弃人们对风水的迷信看法,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宣传风水科学。 (四)开展对经典建筑、古文化遗址考察研究,参与城乡建筑、企业建筑、景点设计做好服务,营造人类健康文明及生态环境作出贡献。 (五)研究课题:以中国传统风水理论及其实践应用为主体,促进现代中国科学与传统风水学的融合和发展。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学会直接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申请且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易学、风水爱好或实践水平。 (三)遵纪守法,爱党爱家,诚心学习,互相尊重,为人民服务。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或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章程决议,维护本学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对社会有益的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且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特殊情况例外。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督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遵照《章程》及决议负责具体工作; (5)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副会长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个人资助或利息; 3、服务收费; 4、个人;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正常办公费用和易学、风水研讨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或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一旦发生,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需在大会通过后15天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协会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3日会员大会通过和2010年12月1日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全权发言人。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风水文化研究会 2010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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