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特别解除权 |
释义 | 劳动者特殊性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特殊性辞职又称行使特别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或不需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立法只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才允许劳动者即时辞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劳动者特殊性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款予以明确,第一款明确用人单位出现下列六种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告知用人单位。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是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存在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有的用人单位比如2008年发生的震惊中外的山西黑砖窟事件,黑心窟头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烟尘四起、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生病、残废甚至死亡。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报酬,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直接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表现形式,其基本属性有三个:工资支付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是依据劳动为尺度支付的货币;工资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为标准确定。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主要表现在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期间职工上班,应该支付两倍或三倍工资时,用人单位总是以种种手段和理由拒绝支付。甚至某些单位违反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说,用人单位违犯本条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也将劳动报酬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即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此项规定包含了两方面含义。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一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二是应当公示。职工作为规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权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只要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就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因《劳动合同法》二十六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况,即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出现上述三种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本条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所谓“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对劳动者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行为。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劳动者自愿劳动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则与此精神相悖。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是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强令劳动者进行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思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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