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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唐山市水泥工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唐山市水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于1989年3月23日成立。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并报经唐山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编号:唐民社证字第0075号。

本会是以本市水泥企业为主体和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全市性行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宗旨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为政府和企业服务,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为工作重点,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市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务。

(二) 根据行业工作实际需要,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布置收集、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 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四).加强横向联系和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和本行业同其它行业间的关系。

(五) 组织专家开展服务,为会员企业进行会诊和技术攻关。

(六)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受政府部门委托加强对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七) 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

(八) 收集和整理国内外行业相关信息; 编辑出版会刊和专题材料,及时沟通情况。

(九) 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工作。

本会会址设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凤凰园公寓102楼5门102室。

协会章程

唐山市水泥工业协会章程

唐山市水泥工业协会第六届三次会员大会2010年4月28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唐山市水泥工业协会(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从事水泥生产、销售及与水泥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设计、建设、流通及教育等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水泥企业经济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唐山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局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唐山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凤凰园公寓102楼5门10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务。

(二) 根据行业工作实际需要,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布置收集、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 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订立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四) 加强横向联系和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和本行业同其它行业间的关系。

(五) 组织专家开展服务,为会员企业进行会诊和技术攻关。

(六)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受政府部门委托加强对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七) 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

(八) 收集和整理国内外行业相关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和专题材料,及时沟通情况。

(九) 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法人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履行入会手续,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会提出批评或建议,并对本会进行监督;

(三) 获得本会服务和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有权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刊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程序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决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65岁,秘书长为

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名誉理事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的聘请,由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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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