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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释义

简介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的措施;牵头推进全市产业技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受市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国家、省和市拨款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申报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

(八)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研究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与指导。指导全市县域经济和产业园区经济建设;负责“四点一带“区域规划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四点一带“区域发展;承担“四点一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担市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调整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粮食、棉花、食糖、油脂和生猪等重要商品的储备。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冶金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四)研究制定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地方性法规;根据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编制全市重点前期项目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定期调度汇总重点项目进度情况;参与并协调、调度、督导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外部建设条件的协调落实和建设环境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库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国债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方面稽察;负责重点项目的概算调整和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项目建设情况的考核;负责受理重点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承办市政府、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五)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燃气、电力等能源的协调管理和安排建设项目;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合作;负责核电管理;负责煤炭经营管理工作;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组织实施能源产业政策、技术法规和标准,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十六)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协调、督导与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唐山市对口支持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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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