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
释义 | 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太管人劳(2002)206号 根据中央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管理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水人教[2002]323号)精神,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是单列机构,按照《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在流域内行使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职责。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的拟定;负责由水污染引起的流域内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 2、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指导和审查流域内各省市水功能区划分;实施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3、审定主要水体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对省界水体、直管江河湖库、主要水域以及跨流域调水水域的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负责取水许可中水质管理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中水质论证管理工作。 4、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和审查流域内省(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参与编制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规划。 5、负责流域内水质监测工作的管理;组织和指导省界水体、重要水域、跨省调水水域、重要供水水源地等流域性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发布流域内水资源质量、流域内省界水体水资源质量公报(通报);指导和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局的水资源监测工作。 6、参与编制流域内中央水资源保护投资计划,并指导和组织流域内水资源保护项目的建设。 7、参与编制流域内水资源量质并重的优化调度方案。 8、组织、指导和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科学研究、交流和培训。 9、承办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太湖流域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1、综合处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2)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政策的拟定。 (3)负责编制流域内中央水资源保护投资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4)负责水资源保护局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5)负责文秘、档案、宣传、培训和信息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处 (1)实施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负责对省界水体、直管江河湖库、以及重要水域和跨流域调水水域的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取水许可中水质管理;负责监督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 (2)负责流域内水污染引起的省级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 (3)负责流域内水质监测工作的管理;组织和指导省界水体、重要水域、跨省调水水域、重要供水水源地等流域性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指导、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局的水质监测工作。 (4)负责发布流域内水资源质量、流域内省界水体水资源质量公报(通报) 3、规划管理处 (1)组织和指导流域内水功能区划分、水资源保护规划,参与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审查流域内省(市)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 (2)核定主要水体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3)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中水质论证管理工作。 (4)指导和组织流域内水质资源保护项目的建设。 (5)参与拟定流域内水资源量质并重的优化调度方案。 (6)组织、指导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行政执行人员编制为20人。 (二)局领导职数(包含在上述编制中) 局领导职数3名,其中副局级1名,正处级2名。 局机关内设机构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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