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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太和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释义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阜阳市行政机关办理涉法事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下列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组织):

(一)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行政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首长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

第五条 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首长应当出庭: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诉讼标的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行政组织的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行政组织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以及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八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组织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或行政首长从未出庭应诉,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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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