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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太和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章程
释义

太和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太和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简称太和县农技协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县各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县级农技协乡镇农技协、涉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热心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发展的个人和农村专业技术能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通过组织、协调和服务,增进各级农技协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行为,推动农技协组织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太和县科学技术协会、太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太和县科学技术协会,地址:太和县委办公楼6楼,邮编:2366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本县农技协的组织建设、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农技协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

(三)搜集、整理、交流农技协信息,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四)组织开展农技协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间、地区间、行业间的横向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农技协管理人员培训、交流和联谊活动,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有关资质培训、认定,为会员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六)促进本会会员与金融、保险、税务、商务等部门的联合与合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农技协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七)对全县农技协进行统计和调查,收集、发布相关信息,对全县农技协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和宣传报道。

(八)承办政府、会员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本县各级农技协、乡镇科协、涉农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本县从事农村经济、技术、研究、管理和推广普及的工作者;农村专业技术能手、种养殖大户、农业企业家;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热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办理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太和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太和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六)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太和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太和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太和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太和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会长、副会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太和县民政局和太和县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太和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太和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太和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太和县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太和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太和县科学技术协会和太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 日太和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太和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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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6: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