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储蓄机构 |
释义 | 储蓄机构是指为家庭储蓄存款与投资提供专门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储蓄机构又称节俭机构。储蓄机构的性质和最终目标和商业银行没有根本差别。但是其经营方针和经营方法不同于商业银行。由于人们一般认为,凡是以吸收存款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以发放贷款作为主要的资金运用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是银行。但储蓄机构都是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因为,虽然其资金来源主要靠存款,但其资金运用中有相当大部分是用于投资。其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其存款用户,而不是向商业银行那样面向全社会贷款。因而将储蓄机构归入非银行金融机构。 最早储蓄机构概述最早的储蓄机构起源于18世纪的意大利,是一个由宗教和其他团体持股的联合股份制银行机构在美国,储蓄机构只限于法律允许直接吸收家庭储蓄存款的互助储蓄银行、储蓄与贷款协会、货币市场基金和信用合作社,这些机构以储蓄存款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并办理有关的住宅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以及公司债券投资等业务。在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都普遍设有储蓄银行储蓄信托银行、邮政储蓄等储蓄机构。在东欧各国也设有专门的储蓄银行机构。 家庭储蓄存款是社会总储蓄中稳定而日益增长的组成部分。以美国为例,家庭所拥有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80年代中期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15倍以上,有6000多家储蓄与贷款协会600多家互助储蓄银行及其近5万家办事处,同1.4万多家商业银行在储蓄市场上展开竞争。其中,储蓄贷款协会是仅次于商业银行的最大金融机构。 我国储蓄机构的产生与发展中国的现代储蓄机构起源于20世纪初1912年9月法国商人伯顿在上海设立万国储蓄会,是中国第一个专门办理有奖储蓄业务的机构。1914年10月上海设立了新华信托储蓄银行;1915年6月由庄得之等人在上海设立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开始办理小额储蓄;1923年1月由盐业金城、中南大陆四家银行联合开设了四行储蓄会,以“存户即是股东”的口号和保息、优息等办法广泛吸收储蓄;1936年 3月中央储蓄会在上海成立,专门办理有奖储蓄;1930年3月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总局设在上海,利用邮政汇兑业务的有利条件开办储蓄存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金融机构进行了改造和调整,专门的储蓄机构统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了储蓄局,负责业务管理。储蓄业务由银行基层机构办理。金融体制改革以后,于1986年2月成立了专门办理储蓄业务的邮政储蓄总局,它由邮电部领导,对城乡居民办理定期和活期储蓄存款,补充了银行系统储蓄网点的不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央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在基层设有专门的储蓄所或专门的储蓄业务专柜,办理个人的储蓄存款。 储蓄机构业务人民币储蓄业务活期蓄储存款:一元起存,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折,凭存折取存,开户后可随时取存;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一般50元起存,存期有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本金一次存入;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一般5元起存,每月固定存入,存期分1年、3年、5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己决定,每月存入一次;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5000元起存,存期分1年、3年、5年,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1000元起存;存期分1年、3年、5年,支取期分1个月、3个月、半年一次,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一般50元起存,存单分记名、不记名两种,记名式可挂失,不记名式不挂失。存期不限;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币、外汇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兑换所得人民币存储本存款。该存款为定期整存整取一种,存期分为1年、3年、5年。存款利息按规定的优惠利率计算。开户时凭“外汇兑换证明”或“侨汇证明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存储手续,到期凭存单支取存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外币储蓄业务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的种类、利率、档次及其利息支付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个人住房储蓄业务住房储蓄的利率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住房储蓄存款的运用必须与商品房的建设和销售直接挂钩,不得用到其他地方。 金融业务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经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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