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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泰安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泰安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协会(英文名称:Taian Key Point Security Society,简写:TKPSS),是由泰安市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及热心内保事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安市民政局批准,于2010年10月12日正式筹建,现有会员单位189家、个人会员212名。协会住所设在泰安市财源街中段中国银行泰山区支行五楼。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协会聘请特邀顾问4名、名誉会长5名,设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下设三个办事机构:设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委员会、单位安全保卫指导委员会、宣传教育培训委员会。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畅通信息渠道, 推动平安建设,服务会员单位,加强警企联系,密切警民关系,促进单位平安。

主要任务

一是积极开展企事业单位内部矛盾的排查化解。利用协会与厂矿企业联系广泛的优势,调动单位保卫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解体系,加大对各类矛盾纠纷和争议的排查调处力度,及时疏导调解,把矛盾解决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保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二是积极开展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教育培训。以协会为平台,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集中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全市企事业单位保卫骨干及治安积极分子业务培训,提高单位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岗位履职能力,促进企事业单位安全和谐发展。三是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指导单位开展“心防、人防、技防、物防”建设,不断提高防范水平。指导单位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深入查找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着力构建防范有力、控制严密的内部防控网络体系,实现对单位内部治安动态的全时空有效控制。指导单位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经常性开展预案演练,切实增强单位应急处突能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泰安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协会,英文名称为Taian Key Point Security Society,简写为:TKPSS。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泰安市辖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及热心内保事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畅通信息渠道, 推动平安建设,服务会员单位,加强警企联系,密切警民关系,促进单位平安。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泰安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泰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于泰安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治安保卫理论与技术防范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二)协调解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疑难问题;

(三)协调解决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的矛盾纠纷;

(四)组织制定行业系统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五)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专、兼职保卫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

(七)开展法制宣传;

(八)交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

(九)组织协调安全防范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十)开展国内交流与合作,开拓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视野;

(十一)为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和保卫人员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十二)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治安防范,落实四防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发生;

(十三)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四)协调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配合支持,共同发展;

(十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印会刊,建设网站,为单位安保工作提供信息平台;

(十六)开展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省、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治安保卫重点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保卫机构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违法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经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并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和待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进行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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