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胎头吸引器 |
释义 | 胎头吸引器的构造 胎头吸引器由吸头器、橡皮导管及抽气装置三部分组成。 1.吸头器 有金属型和硅胶型。金属型吸头器为锥形金属空筒和金属扁圆形。锥形金属空筒 又分为直形和牛角型。锥形吸头器一端大,一端小,大端为胎头端,直径5.0cm、5.5cm、6.0cm,端口包有橡皮圈以减少对胎头的损伤。小端称牵引端,顶部有一金属圈,为用力的拉手,两侧有对应的短柄,其中有一侧为空心管,与吸头主体内腔相通,称牵引柄气管,以备抽气形成负压时用。金属扁圆形(图3)似一金属罩,胎头端直径6cm,罩内有一金属薄片活瓣,用以保护胎头,以较少损伤,其内有空心管,可套上胶皮管与抽气装置连接。亦有在其两旁的罩上另装一抽气管。牵引端呈管状,顶端装有一柄作拉手。国外也有用硅胶型吸头器代替金属型。 2.橡皮导管 用于连接吸头器与抽气装置。 3.抽气装置 为50ml空针或电动负压吸引机。 [适应证] 1.第二产程延长 初产妇宫口开全已达2小时,经产妇胎头露于阴道口达1小时而未能娩出者。 2.缩短第二产程 产妇全身情况不宜于娩出时摒气用力者,如产妇合并心脏病、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肺结核、严重贫血或哮喘等并发症。 3.子宫瘢痕 剖宫产史或子宫手术史,在第二产程子宫收缩力增强,易引起瘢痕撕裂者。 4.持续性枕后位、持续性枕横位 胎头内旋转受阻,徒手旋转不成功,需要旋转牵出胎头者。 5.胎儿有宫内窘迫可能者。 [禁忌证] 1.骨盆狭窄或头盆不称。 2.颜面位、额位、高直位或其他异常胎位。 3.严重胎儿窘迫。 必备条件] 1.胎儿存活。 2.无明显头盆不称,胎头已入盆。 3.宫口已开全。 4.胎头双顶径已达坐骨棘平面,先露骨质部已达坐骨棘下3cm或以下。 5.胎膜已破,胎膜未破应先行人工破膜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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