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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释义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观行为内容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捏造,是指虚构、编造不符合真相或并不存在的事实;散布,是指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行为人所捏造的虚伪事实。但捏造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散布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他人,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人;不仅包括竞争对方,也包括其他生产者与经营者;不仅包括个人,而且包括单位。商业信誉,包括商业信用与商业信誉。商业信用,是指商业行为与经济能力在经济活劝中所受到的信赖;商业信誉,是指对社会对他人在商业活动中的价值和地位的客观评价。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对商品的良好称誉。

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即明知捏造并散布虚伪卅实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成立本罪还要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结果),但其他严重情节,则并无限定。对重大损失应从经济的观点进行考察,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重大,严重妨害了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导致停产、破产等。

认定

消费者及新闻单位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合理批语、评论的,不得认定为本罪。单纯捏造或单纯散布虚伪事实的,不成立本罪。但应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一部分人提款造事实、另一部分散布虚伪事实的,应认定为本罪。对于没有商业诽谤的故意,听信他人传谣,而散布虚伪事实乃至对虚伪事实进行某种程度的加工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本罪。虽然提款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有的行为人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自己生产的劣质产品上假冒他人优质产品的注册商标,从而使他人受到重大损失。对此,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不宜认定为本罪。

处罚

根据刑法第221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徙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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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