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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释义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7号),设立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整体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三)负责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工作。

(四)推进建筑节能;负责风景名胜区申报和管理,会同文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组长实施工作;参与全市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参与我市城镇体系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和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制定地方价格表、发布造价信息。

(四)管理全市建设活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和装饰工程(不包括住宅室内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监督管理全市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村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负责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参与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建设。管理城市供水、燃气、供热、路灯、市政设施;管理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六)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七)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十)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行为;负责对建设工程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条文执行情况的稽查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规划,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体制改革。

(十二)负责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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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