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绥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
释义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9]2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我县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全面正确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绥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二条 绥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直接对县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议决机构和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制度措施的议事决策机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主任会由县人民政府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委员由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人大内务司法委、政协社会法制委、编办、财政局、、监察局、司法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和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和县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专职人员担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下列重大案件: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对涉及征地、拆迁政策或城镇规划方案的行政复议案件; (3)申请人为五人以上的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 (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 (5)其他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6)研究决定涉府的对面上有影响的被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2、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制定出相关对策及改进措施。研究解决行政复议组织机构网络建设和队伍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 3、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和镇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保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所需的经费、办公设施、听证场所,保障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待遇。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和案件议决会的形式开展工作。委员会议实行集体讨论、主任(副主任)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相关议题。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讨论上述第四条第一项具体案件以外的有关重要事项。 案件议决会按照案件调查权与案件议决权相分离和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法、公正、及时的开展工作。案件议决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实际提请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 第六条 案件调查权与案件议决权相分离,是指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调查行政复议事项(具体由法制办行政复议股办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行政复议决定。在具体工作中,由行政复议人员2以上组成的案件调查组,负责查证相关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依据。必要时,主持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进行证据质证和事实调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对于能够直接调解处理的案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需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上述重大案件,案件调查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办)进行复核后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一定数量案件提请委员会议决,并在议决会议召开3天前将案件有关材料发给参会委员。 第七条 参加案件议决会的委员应当为3-7人单数。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专业人员参加。案件议决会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形成行政复议决定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复议决定,加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议和案件议决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为履行职责。 本工作规则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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