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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出口外汇核销单
释义

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和制发,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此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顺序编号的重要凭证。

概述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的子系统。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电子底账,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工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向出口地海关进行报关前备案,出口报关后进行网上交单;并对核销单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的功能。

提交材料

向出口单位发单

1、“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2、领单人有效证明;

3、单位授权证明(因特殊情况由非IC卡操作员本人领单时提供)

4、出口合同复印件(初次领单时提供)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1、出口单位营业执照2、商务主管部门取消/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

3、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4、“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领单人有效身份证明(属恢复的企业提供)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销核销单

1、注销申请(核销单遗失的提供)

2、出口核销单

3、在“中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中打印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的电子底账,加盖公司章

核销单的禁用

1、因故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相关文件或企业报告

2、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违规材料

3、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小贴士

关于申领核销单

(1)出口单位领单人员与工IC—卡操作员应为同一人;

(2)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在系统网中提交的申请数量和外汇局核销系统确认的可领单数二者较小数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3)出口单位核销贯领取核销单时,须在“核销单发放基本情况”表的:企业申领人签字”栏处签名,并在核销单上加盖或填写单位名称(章)和组织机构代码(章)’;

(4)出口单位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核销单。

项目内容 审核原则

向上级局申领

1、每半年一次,以书面向总局申请使用数量。

2、对已领到的核销单按顺序号进行台账登记,业务主管清点、签字、入库,做到账实相符。

向下级局发单

1.上级局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向下级局发单并由专人负责,逐级发放。

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上级局领取空白核销单,并应做好入库、领用登记,

妥善保管。

3、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及时通知下级局,在下级局未用之前,可撤销向下级局发单。

向内部业务员发单

1.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对本局业务员发单。

2.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份数及顺序号)向业务主管领取空白核销单,并妥善保管。

3.对退回未用的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作“核销单回笼”处理。同时将纸质核销单回收、入库。

4.对业务员遗失、报废的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及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做内部核销单报废或遗失处理。

5.业务主管应定期对核销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清查、上报。

向出口单位发单

1、“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一致。

2.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3、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4.对于存在买卖核销单、利用虚假身份注册企业骗领核销单、将核销单用于违规代理出口业务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应停止发单。

2、关于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1)因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出口经营权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停发单的;

(2)外汇局在审查同意出口单位提出要求恢复领单的书面申后,恢复对其发单;

(3)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上进行“暂停/恢复业发单”操作。

3、关于核销单注销:.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2)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1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退回外汇局注销;、

(3)办理注销的核销单的条件:在“中国电子口岸下出口收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

(4)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对核销.单进行注销操作。

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口收汇监管系统”后,与出口单位报送的纸质核销单证进行核对,并对已注销的核销单妥善保管;

(5)因其他情况,在“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中为“退关”或“注销”的,但在外汇局“出口收汇监管系统”却为“未用”,可实行“注销”或“退关”处理。

4、关于核销单禁用:

(1)外汇局应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实施“禁用”;

(2)因其他情况,在“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中为“禁用”或“注销”的,但在外汇局“出口收汇监管系统”却为“未用”,可实行“禁用”处理;

(3)出口单位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须在1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5、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前,须在“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中提交申请,申请成功后,方可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6、出口单位操作员(核销员)变更,应到海关制卡中心做出口单位操作员IC卡的更名手续;

7、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业务问答

1、哪些贸易方式的出口需要使用核销单?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的规定,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必须验凭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办理核注核验手续后,按规定上报电子数据;外汇局将跟踪监督出口单位收汇核销。需要使用核销单的24种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代码0110)、易货贸易(代码0130)、来料加工(代码0214)、采料深加工(代码0255)、补偿贸易(代码0513)、进料对口(代码0615)、进料深加工(代码.0654)、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有权军事装备(代码3910)、无权军事装备(代码3939);边境小额(代码4019);对台小额(代码4039);退运货物(代码4561)、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对台贸易(代码1110)、保税工厂(代码1215)、出料加工(代码1427)、租赁不满1年(代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寄售代销(代码1616)。

2.哪些贸易方式的出口不需要使用核销单?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的规定,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不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不办理收汇核销。不需要使用核销单的64种贸易方式是:来料以产顶进(代码0243)、来料料件内销(代码0245)、来料余料结转(代码0258入来料成品减免(代码0345)、加工设备内销(代码0446)、加工设备结转(代码0456)、进料以产顶进(代码0642)、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加工设备退运(代码0466)、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保区进料成品(代码0444)、保区来料成品(代码0445)、保区进料料件(代码0544)、保区来料料件(代码0545)、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无代价抵偿(代码3100)、其他进口免费(代码3339)、承包工程进口(代码3410)、援助物资(代码251八无偿军援(代码36)、捐赠物资(代码3612)、驻外机构运回(代码4200)、驻外机构购进(代码4239)、来料成品退换(代码4400)、直接退运(代码4500)、进口溢误卸(代码4539)、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区内边角调出(代码5200)、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进料余料结转(代码0657)、进料成品减免(代码0744);低值辅料(代码0815)、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采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国轮油物料(代码1139)、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保税区仓储转口(代码1234)、免税晶(代码1741)、外汇商品(代码1831)、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常驻机构公用(代码2439)、陈列样品(代码2939)、海关处理货物(代码9639)、后续补税(代码9700)、租赁征税(代码9800)、留赠转卖物品(代码9839);暂时进出口货物(代码2600)、展览品(代码2700)、其他(代码9900)、修理物品(代码1300)、其他贸易(代码9739)。三资进料加工(代码2215)、旅游购物商品(代码0139)。

3、纸制核销单因某种原因退关,而电子口岸系统查询栏内核销单海关状态为“已用”能否在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

答:不能。应由海关报关口岸将系统网查询栏内核销单海关状态更正为“退关”后,才能在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

4、未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破损或填错后,出口单位能自行销毁吗?

答:不能。未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破损或填错后,出口单位应将核销单退回外汇局办理注销。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91号)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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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