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出口买方信贷 |
释义 | 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国家为支持本国产品出口,通过采取提供保险、融资或利息补贴等方式,鼓励本国金融机构向进口国政府、银行或进口商提供的优惠贷款,主要用于国外进口商购买本国的船舶、飞机、电站、汽车等成套设备以及其他机电产品。引 中行办理贷款对象为中国银行认可的从中国进口商品的进口方(买方)银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进口商。 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主要适用于支持我国进出口公司和出口企业出口国家允许的由中国制造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单机和其他机电产品。贷款所支持的出口设备应以我国制造的设备为主,其国产率成套设备应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贷款的条件根据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办法的规定,商务合同、出口方和借款人需满足有关的贷款要求,主要条件如下: 1、商务合同项下进口方应支付15%的预付款。 2、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商务合同价的80-85%。 3、借款人需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 4、按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贷款协议。 5、由借款国的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出具贷款担保。 6、根据商务合同的期限确定支款期限。 7、商务合同符合双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了双方政府的有关批准。 8、贷款货币为美元。 9、商务合同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10、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结算应在我行进行。 11、商务合同应先于贷款协议生效。 具体做法中国银行在金额和利率等主要方面的具体做法如下: 贷款金额 成套设备及其它机电产品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商务合同总价的85%,船舶不超过商务合同总价的80%。贷款金额中可包括适当比例的技术服务费、当地费用和第三国采购费用。 利 率 出口买方信贷的利率本着优惠的原则,参考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每月公布一次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来确定。中国银行通常采用贷款协议签署当月的商业参考利率。该利率为固定利率。 在某些情况下,中国银行也采用浮动利率。 期 限 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办法规定,贷款期限的上限是自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一般不超过十年。 费 用 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费用主要有两项: 1、承担费:该费用自贷款协议签署之日至贷款全部支完为止,按贷款未支用余额计收,每半年支付一次。 2、管理费:该费用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一般在贷款协议签署之后三十天之内支付。 3、根据商务合同和贷款条件的不同,贷款人有时也要求借款人或出口方支付出口信贷项下的律师费和差旅费。 工行办理如果客户拟向国外出口货物而国外进口商无法实现用现汇付款,可以考虑使用出口买方信贷。而且一般而言,所出口的货物是国家鼓励出口的资本货物,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出口货物中来源于中国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70%。如为船舶项目,不低于50%。 办理流程 1. 客户直接或通过我行(即拟提供出口买方信贷的银行)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交保险申请,并获得信保公司的支持意向函和我行的融资意向函。 2. 客户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要求签订商务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标后向我行提交委托我行为贷款行的委托函,并提交有关项目情况的报告,我行进行项目审查。 3. 将签署的商务合同提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批,同时提交我行审查。 4. 商务合同获得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和我行审查通过后,我行与国外进口商或其银行签订出口买方信贷协议,然后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5. 贷款协议为商务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提供融资。 客户须知 客户在项目的投标阶段应取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初步同意,并把可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作为投标的融资方案。同时,因出口买方信贷最终由银行提供贷款,建议客户从投标开始就与银行保持密切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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