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卢克索尔人权宣言 |
释义 | Luke Sau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89年的《卢克索尔人权宣言——为患精神疾病的人而发布》阐明:残疾,是人类进化不可避免的代价,自有人类就有残疾人。因此,残疾人(含精神残疾人),作为人作为人的尊严应受到尊重。他们有权过上正常人的体面生活。有权同正常人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分享社会文明的成果并得到发展机会。但是,由于社会长期形成的偏见和歧视,阻碍了残疾人融入正常人的社会(社会参与),例如,精神残疾人常常被封闭在精神病院、疯人院、康复医院或者被禁闭于私宅诸类限制自由的设施或场所中,被当作医疗、康复、慈善的客体,隔离于正常人的社会(区)之外。《卢克索尔人权宣言》再次强调:精神病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其固有的作为人的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上述系列宣言衍生出残疾人人权保障的新理念—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 “自主决定权是人格权的应有之义,其保障的理论依据基于维护人格尊严”。在民法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而另一个理念--“维护生活正常化”(简称“正常化”),系指残疾人个体与正常人保持相同的生活状态。所谓"正常化",系指个体的生存(活)境遇与正常人的处于相同状态。这意味着各类身心障碍者,有权融入正常人的社会(社区) ,参与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的社会活动,不应因残疾被隔离于社会(社区)以外。只有这样一种包涵了正常人和各种身心障碍者的无岐视的社会才是“正常”的。这一理论体现在民法上即“平等”原则---与完全行为能力人(正常人)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今天,“正常化”,成为国际社会广为接受的通行概念。自主决定权、正常化理念,目前已成为残疾人人权保障的国际化思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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