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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苏州市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规程
释义

苏州市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规程

范    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适用本规程。

依    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操作程序:

一、建立学籍

(一)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按规定编制好学籍号。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号统一为19位。其组成为:第1-6位为地区号(直属代码为320506);第7位为学校类型代码(见下);第8位为学校性质代码(见下);第9、10、11位为学校代号(见下);第12—15位为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流水号(从0001开始编起)。

第7位学校类型代码说明:

1 幼儿园   2 小学   3 九年一贯制   4 初中   5 完中

6  高中   8 特教

第8位学校性质代码说明:

1 公办学校  2 民办学校  3 国有民营(公办民助)  4 企事业办学校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为学生建立规范的学籍档案。档案分为电子和纸质两类。电子档案是在学籍管理软件中输入学生信息后生成。纸质档案即《学生登记表》。

二、日常学籍管理

1.转学

学生转学的条件是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乡镇(及乡镇以上)迁移。

转学手续:

①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根据学生监护人提出的书面转学申请,核实户籍迁移证明材料后开具“转学联系单”交监护人;②监护人将户籍迁移证明和“转学联系单”交转入学校审核,学校核实后开具由校长签名的“同意转学证明”交监护人至基础教育科盖章确认;③监护人将“同意转学证明”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基础教育科审核盖章、登记备案;④转出学校将“学生登记表”原件(学校留存复印件)以及休学、处分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密封后连同“转学证明”一并交给监护人;⑤转入学校凭经基础教育科审核、盖章后的“转学证明”和密封的学生学籍资料接收转学学生。

学校要按规定为转学学生办理好有关手续,各种证明的填写要完整规范。对转出的学生注销学籍号,为转入的学生新建学籍号,均需凭学生的户口本(或复印件),经基础教育科审核后办理。学校要严格审查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校不得拒收转学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或“转学证明”未经基础教育科盖章及学籍资料不全的学生。

2.借读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借读手续:①在读学校根据学生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借读证明材料,开具“借读联系单”由监护人送至借读学校联系;②借读学校同意接收就开具“同意借读证明”交监护人至基础教育科盖章确认后将证明交在读学校;③在读学校审核后开具“借读证明”到基础教育科盖章、备案,然后将“借读证明”和密封后的“学生登记表”原件(学校留好复印件)交监护人带给借读学校;④借读学校凭“借读证明”和相关材料接收借读学生,并负责借读学生的所有学籍管理工作;⑤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应将“学生登记表”原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密封后带给原校,本校留存“学生登记表”复印件。

借读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号保持不变。

3.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上课总课时数三分之一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接受申请后按规定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时间为一年,中间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和规定级别医院复学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4.成绩考核

小学生学业成绩采用等级记分。考试或考查采用百分制的,可按以下标准转换为等级: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学生学期成绩评定以期末成绩等第为主,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等第为主。如期末与期中、第二学期与第一学期的成绩等第相差两个等级,则学期成绩、学年成绩的评定可取中间等第。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5.跳级、毕业、升学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借读学生的毕业会考可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在借读学校或回原籍学校参加。任何学校不得强行规定借读学生到哪一所学校参加毕业会考。借读学生的毕(修)业证书由该生参加毕业会考的学校发放。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6.奖励与处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对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三、学籍注销

1.毕业或修业期满终止学籍。学生毕业或修业期满后,所建学籍自然终止,继续升学的学生学籍档案按规定转入高一级录取学校。

2.学生非正常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3.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4.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5.按规定办理的转学学生,对转出的学生注销学籍号。

附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办理转学、借读、休学与复学流程图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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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3: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