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州市吴中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规程 |
释义 | 范 围:普通高中学生适用本规程。 依 据:《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操作程序: 一、建立学籍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凡符合招生规定录取的高一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为其建立统一学籍号。 高中学籍号为12位数,其中第1—4位为入学年份,第5、6位为吴中区代号40,第7、8位为学校代号(另发),第9—12位为学生编号(从0001开始编起)。 二、日常学籍管理1.转学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①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根据学生监护人提出的书面转学申请,核实户籍迁移证明材料后开具“转学联系单”交监护人;②监护人将户籍迁移证明和“转学联系单”交转入学校审核,学校核实后开具由校长签名的“同意转学证明”交监护人至基础教育科盖章确认;③监护人将“同意转学证明”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基础教育科审核盖章、登记备案;④转出学校将“学生登记表”原件(学校留存复印件)以及休学、处分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密封后连同“转学证明”一并交给监护人;⑤转入学校凭经基础教育科审核、盖章后的“转学证明”和密封的学生学籍资料接收转学学生。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必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2.借读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渎。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须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3.休学和复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休学期限为一年,由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接受申请后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统一的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休学时间为一年,中间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和规定级别医院复学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4.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5.成绩考核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时,应力求内容全面、客观,程序科学、规范,关注学生全面协调发展,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评价要遵循导向性、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发展性原则。 具体参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6.奖励和处分 学生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其奖励情况应归入学生成长记录袋。 学生严重违规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严肃、慎重。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立足于做好教育转化工作。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可根据错误性质给予适当的处分。 高中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学校经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可开除学籍。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应归入学生成长记录袋,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处分记录上注明。 学生处分的有关书面材料应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7.毕业考试和证书发放 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学生毕业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学校应提供补考机会。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①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②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③综合素质评价中道德品德和公民素养不“合格”者;④体育与健康不合格者;⑤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查科目不及格者。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8。其它 学生如有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学校必须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交书面情况报告。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必须即时向区教育局报告,并写出书面报告报教育局。 三、学籍注销1.毕业、肄业终止学籍。学生毕业肄业后,所建学籍自然终止,继续升学的学生学籍档案按规定转入高一级录取学校。 2.退学注销学籍。学生自动退学,学校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3.开除学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学籍开除注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学校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开除注销其学籍。 4.其他注销学籍。学生死亡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出报告,经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准后注销其学籍。 附件:普通高中学生申请办理转学、借读、休学与复学流程图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009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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