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州市进出口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苏州市进出口商会”是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我市外经贸行业管理的社团组织,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进出口商会的主管部门。我会以服务为宗旨,充分代表和努力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联系作用;组织行业业务推介和国内外外经贸促进展销活动;提供国际、国内外经贸信息,提供国际贸易业务知识培训、举办各类讲座。我商会将以最大努力为会员企业在外经贸活动中提供机会和便利并积极主动地受理投诉、调解纠纷。 商会章程苏州市进出口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苏州市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CHAMBER OF IMPORT & EXPORT COMMERCE (简称SCIEC)。 第二条 本商会是苏州市从事各类外经贸活动或研究的企业、单位团体及个人,为推动外经贸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共同利益,自愿组成的非盈利的全市外经贸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的基本职能,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增进海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全市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本商会接受苏州市外经贸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苏州市西环路1638号国际经贸大厦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开展以下业务: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苏州市对外经贸方针、政策以及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沟通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发挥行业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3、衔接国家、省进出口商会和对外承包商会,加强各商会同本市会员企业的沟通联系。 4、组织业务推介和对外经贸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招商引资会;参与组织出国经贸考察、推销、交流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 5、承办行业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组织应诉、起诉的基础性工作。 6、收集、传递国际经贸信息,开展国际经贸情况调研,为会员企业提供国际经贸有关法规、协定、惯例,以及市场情况,开展行业和会员形象、品牌及产品的对外宣传。 7、组织指导并承办国内外各种适合会员需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升整体素质。建立服务窗口,为会员企业提供业务咨询。 8、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调,指导、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企业的经济纠纷,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维护行业信誉和正常业务秩序。 9、积极发展与海内外有关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10、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单位会员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许可和外经许可及货贷经营权,从事国际经贸业务和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或团体会员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与外经贸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机构。 个人会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从事外经贸业务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苏州市从事各类对外经贸活动或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及个人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商会的自主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 2、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要求本商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4、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5、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按期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商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外经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聘请本商会顾问;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外经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向会长负责,并行使以下职务: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5、掌管本商会财务状况,审批日常经费开支;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1、会费; 2、政府资助和国内外友好人士的捐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民政局和外经贸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等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再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苏州市外经贸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等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外经贸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外经贸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苏州市外经贸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9日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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