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划入对县级市、区和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主管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强化的职责 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参与上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并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经营城市土地方案,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管理,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 (七)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管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参与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参与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管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参与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参与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参与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评估资质。 (十二)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格审核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负责提供测绘公共服务,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测绘成果,参与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参与监管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负责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及计划,组织实施科技专项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文秘工作、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本系统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局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监督局机关政务工作和作风效能建设措施的落实。 (二)耕地保护处(规划科技处)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开发整理计划,并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报批、检查、验收工作;制定和实施耕地保护措施,负责编报全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预审;负责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规划、计划;组织本系统科技项目评报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三)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参与拟订经营城市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开交易信息,促进全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的审核报批,指导并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跟踪督查各类建设用地项目的土地利用情况;组织指导全市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管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有关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核报批,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论证、验收、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认定,负责土地评估价格确认审核。 (四)地籍管理处(测绘管理处) 组织并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负责并指导土地确权、权属变更、土地动态监测和登记发证、证书查验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管理,承办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地籍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地籍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市级基础测绘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本市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审查、年检初审,负责市级限额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负责市级限额地图出版、展示、使用前的样图初审;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维修、委托管理备案和保护工作,审核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负责测绘项目立项及开工许可审核、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测绘行业统计工作。 (五)矿产资源管理处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负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市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管相关中介组织;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维护全市矿业秩序。 (六)地质环境处 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地质环境破坏;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组织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等工作。 (七)法规监察处 组织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立法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全市国土系统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规咨询和信访工作;承办人大、政协有关提案、议案和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检查,监督检查国家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订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相关规定,实施土地执法动态监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和国土资源侵权案件;组织开展全市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 (八)信息处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并指导全系统政务及办公自动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局域网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及其设备高效、安全、经济地运行;指导全系统信息网站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为市政府门户网站采集并提供信息;负责本系统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的开发,加强信息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负责信息化宣传和系统信息化培训教育工作。 (九)档案管理处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国土资源档案管理规划和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档案管理达标升级等业务建设;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档案管理业务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级国土资源档案、政务文书、科技档案等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为局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十)财务处 负责国土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出让金的收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政策;监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负责机关行政事业性经费的统一管理,拟订并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和劳动工资支付工作;组织并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相关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人事处 承担局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承办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审核和申报工作;承办干部人事档案和专业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和社团管理工作;承担职工教育培训和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认真执行局党组决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对工作人员进行政纪教育;研究制定本系统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措施,监督检查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受理本系统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和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参与调查本系统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协助并参与市局管理干部的考核、考察工作。 四、派出机构 根据加强城市国土资源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设立市国土资源局沧浪、金阊、平江分局。 五、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含派出分局)行政编制为45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6名;正副处长(主任、分局长)3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分局长)15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分局长)16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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