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推进联盟协会 |
释义 | 一、协会概况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推进联盟协会是园区信息化相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联盟的宗旨是在遵循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广泛联合企事业单位,围绕园区信息化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开展研究、交流等各项活动,加强联盟成员的沟通和协作,促进园区信息化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信息化的服务质量和能力,整体提升园区信息化的应用发展水平。 本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及监督指导单位是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二、业务范围1、贯彻政策法规。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信息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主管部门赋予的各项任务,促进园区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2、加强推广应用。进行信息化宣传普及,提升信息化整体意识,传播信息化科学知识,积极推广信息化优秀产品和服务,提高园区信息化应用水平。 3、开展交流研讨。开展信息化相关交流研讨活动,调研园区信息化应用水平;对外开展交流合作,组织考察学习。 4、组织人才培训。组织各类信息化相关人才培训,促进知识更新,扩充人才基数,提高信息化相关人员的业务和服务素质。 5、促进技术研发。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合作研发等服务,促成新技术、新产品,推动优秀科技与实际应用的有效结合。 6、进行产业服务。进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协调、监督、自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7、做好宣传工作。进行园区信息化相关宣传载体建设,做好传递资讯、发布动态、营造导向、普及知识、推广服务、展示成果等信息化宣传工作,持续提高园区信息化的应用发展水平。 三、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推进联盟协会(以下简称为联盟),英文译名为“Suzhou Industrial Park Federation of IT Promotion(SIPFIP)”。 第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推进联盟协会是园区信息化相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在遵循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广泛联合企事业单位,围绕园区信息化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开展研究、交流等各项活动,加强联盟成员的沟通和协作,促进园区信息化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信息化的服务质量和能力,整体提升园区信息化的应用发展水平。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及监督指导单位是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笫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所在地设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科技广场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1、 开展政策咨询。完成主管部门赋予的各项任务,提供包括党和国家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国家、省、市在企业信息化方面的扶持政策咨询,辅导会员单位开展申报立项等工作; 2、 加强推广应用。进行信息化宣传普及,开展信息化领域的会展、论坛,提升信息化整体意识,开展信息化相关资讯、供求等信息发布,积极推广信息化优秀产品和服务,搭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 3、 开展交流研讨。开展信息化相关交流研讨活动,调研园区信息化应用水平;开展信息化研究、方案咨询,对外开展交流合作,组织考察学习。 4、 组织人才培训。组织各类信息化相关人才培训,促进知识更新,扩充人才基数,提高信息化相关人员的业务和服务素质。 5、 促进技术研发。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合作研发等服务,促成新技术、新产品,推动优秀科技与实际应用的有效结合。 6、 进行产业服务。进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协调、监督、自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7、 做好宣传工作。进行园区信息化相关宣传载体建设,做好传递资讯、发布动态、营造导向、普及知识、推广服务、展示成果等信息化宣传工作,持续提高园区信息化的应用发展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认可本联盟章程,并在苏州工业园区内从事信息化相关服务、研究、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2、 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 在园区信息化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加入程序: 1、 提交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2、 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 3、 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2、 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3、 承担本联盟委托及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和时间交纳会费,具体参考《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推进联盟协会会费交纳办法》; 5、 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并做出有损于本联盟声誉的行为,经本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设常务理事单位九个,理事单位若干个,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一名,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管理。 常务理事会享有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审议本联盟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联盟的初始理事会成员由园区各相关主管部门、运营商、核心会员等构成。对园区信息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联盟核心会员,经过联盟理事会过半数同意可以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联盟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3、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2届(6年),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起草联盟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2、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3、负责联盟对上、对外的联络;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顾问委员会。理事会邀请有关领导和信息化方面的专家组成本联盟的专家委员会,可在联盟发展方向、公共关系、重大活动、重点课题、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主要来自会费、捐赠、资助、利息,联盟核准范围内组织的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人员培训、会议等有偿活动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制度,人员变动办理交接手续。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经业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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