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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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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目

出典

拼音

chū dǐan

详细解释

1. 典故来源;出处。语本《后汉书·文苑传上·边韶》:“师而可謿,出何典记?”《天雨花》第六回:“ 维明 平日博览羣书,这些方法,都有出典,故此晓得。” 清 何琇 《樵香小记·<洛神赋>注》:“ 李善 注《文选》,字字必著其出典。” 鲁迅 《且介亭杂文·门外文谈》:“这是一般学者的主张,他自然有他的出典。”

2. 谓出而执掌某种官职。

《文选·陆机<赠冯文罴迁斥丘令>》“居陪华幄” 李善 注引 三国 魏 应璩 《与赵叔潜书》:“入侍华幄,出典禁闱。” 宋 方勺 《泊宅编》卷一:“ 朱行中 自右史带假龙出典数郡,年纔逾壮。” 明 宋濂 《梅府君墓志铭》:“入讲禁垣,出典大藩。”

3. 将人或物作抵押换钱用,亦可赎回。

清 方苞 《赫氏祭田记》:“某监宝泉局,始克归先父出典之田,以大半给三弟 永宁 ,馀入祭田。” 柔石 《为奴隶的母亲》:“我已经将你出典了。”

概述

出典一般是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纳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钱,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须以承典人支付典价为前提,因而双方这种法律关系又是双务、有偿的。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届满前出典人并不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权(用益物权)。房屋出典后,在典期以内,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典人虽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但并不能任意进行处分。典期届满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出典人如不返还典价款即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则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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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5: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