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松桃苗族自治县牲畜税费统收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县发展生态畜牧业的优势资源条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畜牧业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建立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畜产品加工业,逐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服务网络,规范牲畜税费的征收与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税收征管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省、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从事牲畜屠宰、畜产品加工经营,购(运)销的国有、集体、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税费的名目和标准是按黔价房调〔2003〕265号和铜署发〔200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税费的缴纳时间为牲畜经营屠宰、市场营运及运(贩)销行为发生时。

第五条 牲畜税费统收的组织机构 根据县委常委会议纪要〔2006〕11号文件精神,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畜牧、国税、地税、财政等单位为成员的县牲畜税费统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畜牧局,负责全县统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各乡镇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一名乡镇领导任乡镇牲畜税费统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畜牧水产站牵头,从有关部门抽专人办公,具体负责牲畜税费的征收工作.牲畜定点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和省、地行业管理要求,成立专门屠宰管理办公室,屠宰管理办公室与牲畜税费统收办公室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配备屠宰监督执法人员。县生猪屠宰场由统收办具体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票据的管理与使用 本县范围使用铜仁地区牲畜税费统收票据。出县境的牲畜(产品),由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使用通用票据收取税费,同时出具相关出境证明。

第七条 牲畜税费统收的征管办法牲畜税费税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统一收取上交县牲畜税费统收办公室,再由县统收办公室按标准和有关规定分流到相关部门。严格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严格征收标准。没有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要按照松府办发〔2005〕187号文件要求,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先进,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的现代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体系。在未实行定点前采取如下征管办法:

(一)建立牲畜档案,做到一畜一卡,一户一证,一村一册,一乡一簿。

(二)实行100%的免疫预防接种,并注明耳标标识。

(三)牲畜自宰自食(或死亡)由村级防疫员及时核实注销。上市销售和贩运的牲畜由当地检疫员或委托村级防疫员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凭交纳税费证明注销。

(四)凡上市销售肉产品,必须凭产地检疫证明进行肉品检验,检疫合格加盖印章交纳税费后方能销售;凡上市销售活畜,凭产地检疫证明,交纳税费后方允许销售;凡贩运活畜,凭产地检疫证明换取出县境有关证明并交纳税费后方能外运。

第八条 牲畜税费统收激励机制为确保统收任务的完成,做到牲畜税费应收尽收,奖惩严明。

(一)年初县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征收任务到各乡镇,年终实行单独考核,对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前3名的乡镇,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文)。

(二)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从征收税费中提取一定经费作为办公经费(提取办法另定)。

第九条 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牲畜税费统收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重要的工作,国税、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职能范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公安部门要为牲畜税费统收工作保驾护航,提供法律保护。对妨碍、干扰、殴打执行税费统收工作人员的案件要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理。严格税费统收工作中各种票据的管理,加强征收人员的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牲畜税费统收办具体负责解释。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1/15 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