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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四川省老年人体协”,英文名称是:SlCHUAN VETERAN‘S SPORTS ASSOClATION。 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老年人体育社会团体, 是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四川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指导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体育局。监督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体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老龄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团结全省老年体育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发展老年体育事业,为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为实施“积极老龄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四川省老年人体协”,英文名称是:SlCHUAN VETERAN‘S SPORTS ASSOClATION。本会会址设于成都市。

第二条 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老年人体育社会团体, 是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四川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指导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体育局。监督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三条 老年体育是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以康乐为主的社会公益事业。本会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年体育工作方针。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体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老龄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团结全省老年体育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发展老年体育事业,为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为实施“积极老龄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是代表四川省参加全国和国际老年体育组织及其相应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按照体育行政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从我省老年人的实际出发,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全省老年体育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二)制定全省老年体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全省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四)承办全省老年人运动会和单项体育比赛;

(五)组织参加和承办全国及协作区老年体育比赛;

(六)组织老年体育科学研究;

(七)培训老年体育骨干;

(八)协助体育行政部门考核评定老年体育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和裁判员;

(九)评选表彰老年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十)开展老年体育国际交往;

(十一)探索开发老年体育产业,活跃老年体育市场。

第七条 本会对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的老年体育比赛和活动,实行分层次组织和管理。

(一)全省性老年体育比赛和活动,以及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全国性体育协会委托承办的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称谓的老年体育比赛和活动,经四川省体育局批准同意,由四川省老年人体协直接组织和管理。

(二)在四川省举办跨省、市、区的老年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须经四川省老年人体协同意,报四川省体育局批准,并向四川省体育总会和中国老年人体协申报备案。

在省内举办冠以“四川”或“全省”称谓的跨地区老年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须经省老年人体协书面同意。

各市、州和省级行业系统老年人体协及省老体协各分支机构在省内举办跨地区的老年体育比赛(含邀请赛、协作赛)和交流活动,须向省老年人体协备案。

(三)代表四川参加全国或地区老年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由省老年人体协直接组织人员参加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人员参加,其经费由省老年人体协商请参赛单位承担。

(四)在省内举办国际(含地区间)老年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由省老年人体协按有关规定报请省体育局和省外事管理机关审批,并向中国老年人体协和相关项目体协申报备案。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种类、入会条件及程序:

(一)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拥护本会章程,接受本会业务指导,积极发展老年体育事业的各市、州和省直机关、省级行业系统、大中型企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及省老年人体协各分支机构、本会所认可的其它合法老年人体育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本会不直接吸收个人会员。凡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自愿入会的中国公民,可向城市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乡镇、村等老年人体协或省老年人体协分支机构申请入会,经其批准后,即为该组织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接受本会表彰奖励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老年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二)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常委会决定除名: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给本会造成较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实行单位会员、合作单位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委员制。全体委员会由以下方面推荐的代表组成:

(一)各单位会员推荐的代表;

(二)党政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代表;

(三)有关单位推荐的代表;

(四)热心老年体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新闻单位的代表;

(五)社会知名人士代表。

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即为全体委员会委员。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委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委员任期届满,如原单位继续推荐,可连任,年龄不满73周岁;新推荐的委员年龄不满70周岁。

全委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委会会议实到委员过半数通过的事项(除决定协会终止外)为有效决定。

第十三条 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

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副秘长的产生:由本会秘书处与相关单位协商推荐,提出建议名单,经常委会通过,报省体育局党组批准后,提交协会全体委员会选举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任期五年。

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工作调动即卸任本会职务,由原所在单位推荐的相关人员替补,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领导机构成员(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审议协会名誉主席、顾问人选;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体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任期五年,每年召开1-2次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

(三)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审定提交全体委员会选举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五)审议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人选;

(六)审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全体委员会的议案;

(七)审定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开支;

(八)审定发展计划和规划;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委会、常委会、办公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全委会、常委会决议和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会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全委会、常委会、办公会的决议和议定事项,组织起草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监督本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

(四)审签日常文件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省老领导和有关单位老领导若干人担任名誉主席和顾问,旨在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老年体育发展。

本会名誉主席和顾问的聘任,由秘书处商请有关单位提名,经常委会通过,报省体育局批准,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任期与全体委员会相同,参加本会常委会和举办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日常工作会议制度和秘书处职责。

(一)建立日常工作办公会议制度。每月集中办公2-3次,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坚持日常工作的委员参加。

(二)建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新南路93号亚华大厦三楼;邮编:610041。

(三)秘书处的职责:

1、坚持本会日常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具体执行全委会、常委会决议和落实办公会议议定事项;

2、起草本会年度计划和根据省体育局的授权或委托,起草全省老年体育发展计划和规划;

3、根据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和指导全省老年体育活动;

4、负责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协调工作;

5、依法按章管理本会财务、资产;

6、承办本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7、负责管理本会印章和文书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老年体育科学指导委员会、《天府老年体育》编委会。为推动老年体育发展,可设有关运动项目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经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赞助或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会费;

(五)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全部用于发展老年体育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务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日常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务补贴、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审定,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须决定协会终止:

(一)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失去实际存在价值;

(二)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体委员会审议,经实到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可设会徽、会旗和专用标志。本会会徽、会旗和专用标志由常委会审定,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注册后使用,未经本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15日第六届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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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6:20:20